水母网2月11日讯(记者 蓓蓓 实习生 金霞通讯员 杨光 王艳)没钱也能打得赢官司!昨日,记者自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去年一年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15件,受援人达1501人,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全市13个县市区的法律援助中心截至2000年7月也全部挂牌成立。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上的扶助。据统计,全市两级法律援助中心自建立以来,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6667件,受援人达7729人次,接待解答群众咨询71142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360万余元。特别是对待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每年都会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50起左右、讨回工资四五十万元。
为方便县市区的市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从2002年起,法律援助中心开始进驻街道(乡镇)。截至目前,全市共成立了15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龙口、招远、蓬莱、莱阳等10个县市区达到了每一乡镇(街道办事处)一个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一村(居)委员会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预计到明年年底,全部县市区将实现“一镇一站”“一村一员”的格局。
谁能申请法律援助?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经济困难的;
(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4)农村“五保户”;
(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7)其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申请法律援助的;
(8)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9)公诉人出庭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编辑:傅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