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霉变救灾粮”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对个体户王富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2005当地抗洪救灾期间,王富郡向救灾部门出售200袋霉变大米,造成受灾群众食用后恶心、呕吐、腹泻。
2005年10月初,陕西省安康市城区遭遇继1983年之后最大的洪水袭击,城区东坝、西关等地大量房屋被淹,两万余群众受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