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2万
1998年期间,于大路利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汽车租赁业务、选择汽车供货商的职务便利,指定天津中银公司为农发行的汽车供货商。为此,于大路于1999年初,收受天津中银公司给予的贿款42万元。 2002年8月,国家审计署对农发行进行审计,于大路恐受贿事实败露,将该款退还。
受贿30万
1997年3月,于大路利用主管设备租赁业务、选择设备供货商的职务便利,指定深圳贝斯特公司作为农发行的设备供货商。为此,于大路于1999年初收受公司贿赂30万元。索贿400万
1999年8月,深圳亚捷公司未能承揽到农发行的3亿元设备租赁业务。于大路与亚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共谋,利用其负责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以要为竞争对手支付补偿费为名,向承揽该租赁业务的美禾公司索贿400万元。
受贿100万
1997年1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于大路利用主管设备采购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农发行向海南瑞丰公司采购设备业务时提供了帮助。2000年3月,于大路收受瑞丰公司贿款100万元。
受贿259万
1997年10月至1998年3月期间,于大路利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主管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中电租公司承揽农发行4.3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提供帮助。2001年3月至11月期间,于大路收受公司给予的贿款259万元。
挪用410万
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期间,于大路利用主管农发行账外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农发行账外资金共计410万元,用于个人股票交易使用。行贿30万
1998年底,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的帮助,通过胡刚胡楚寿之子给予胡楚寿人民币30万元。1999年11月底至2000年3月,上级有关部门到农发行考察后备干部时,胡楚寿推荐了于大路,为于大路任农发行行长助理提供了帮助。(欣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