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索要其他少年少量钱物或盗窃近亲属财物均可不算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司法解释惹争议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和比率都在逐年上升,这个特殊的群体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月23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放宽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尺度,对不少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轻刑化的处理。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人担心,对未成年人定罪尺度的放宽有可能纵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一种有恃无恐的心态;更有人指出,目前不少未成年人犯罪背后都有成年人操纵,新的司法解释有可能让这些幕后操纵者获得更大的活动空间。对此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说:“新的司法解释有不少突破,轻刑化并不等于是纵容未成年人犯罪,而是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本报讯 据广州中院统计,2001年广州地区未成年罪犯935人,占罪犯总数的7.08%;2002年未成年罪犯人数上升到960人,比率也相应地提高到了8.11%;从2003年到2005年,未成年罪犯人数突破千人并一路高涨,分别由1192人上升为1584人和1796人,比率也由9.45%一路增长为11.07%和11.12%。其中,抢劫、抢夺和故意伤害占了很大比例,盗窃和杀人也为数不少。
“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一名法官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年上升,并不单单只在广州地区,全国各地均是大同小异。据最高法院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未成年犯占全部刑事犯罪的比例也由1998年的6.36%提高到2002年的7.13%。另据公安部统计,未成年人作案成员占全部作案成员比例,由1998年的12.7%增长到2002年的13.4%。
新的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出台,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又将引起怎样的社会反响,要了解这一切,需要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深入解读。
1
年龄无法查明
推定不负刑责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算)。
司法解释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
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或可不算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解释第六条界定了这一情形的“罪与非罪”,而过去只是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
明确未成年人
犯罪量刑标准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而司法解释第14条明确要求,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4强索其他少年钱物
可不算犯罪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盗窃近亲属财物
可不算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
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这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件司法解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3种情形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6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应当宣告缓刑
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犯罪宣告缓刑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7比照成年罪犯
假释适度放宽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这6种情形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说法
偷了钱的不算盗窃?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的不算强奸?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施,立时引发热论。有人不无担忧地说,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定罪尺度的放宽,是否会纵容了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一种有恃无恐的普遍心态?
轻刑化不等于纵容犯罪
对此,广州中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指出,轻刑化并不等同于纵容犯罪,对于走向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未成年人犯罪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的问题,如何预防,还需要从教育入手。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刑法之所以起到威慑作用,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重刑化,而在于及时处理,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2005年1月14日,入读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机务系机电一班刚半年的周某被怀疑偷窃手机,年仅17岁的他从下午4时到6时共遭到13个同学连续殴打,直至昏迷不醒被送到医院,一个月后不治身亡。痛下毒手的13名少年均未满18岁,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这13名少年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考虑到他们都未成年,且有自首悔罪情节,死者家属获得巨额赔偿,学校也接受他们回校上课,遂判决13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13名学生目前已返校上课。广州中院的这一判决,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谋而合。
更符合儿童权力公约精神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邹睿则认为,以往对未成年人犯罪过于严厉的惩罚,结果往往是重新制造一个罪犯出来,不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社会效果。比如未成年人偶尔和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要定罪为强奸,应有违背妇女意愿的情节,可是从未成年人角度,如果少男少女之间偶尔发生性行为并非强迫,按以前的法律却只对男性进行处罚,这是不公平的。
邹睿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比较符合儿童权力公约的精神,中国作为儿童权力公约的签约国,制订法律要符合公约的精神,这次司法解释并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应法律进行修改,更是为了与国际司法接轨。
未成年人犯罪观察
年龄更小更暴力 作案手段智能化
2004年4月7日,香港华娱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耿为民在广州华安酒店被杀,这起血案是一夜情造成的,凶手竟是一名年仅17岁的少年男子周某。周某的两名老乡王宝珍、周芳萍在网上“钓”到了耿为民后,于案发当晚将耿约到酒店,耿喝了放有迷药的啤酒,不久就倒下了。次日,被捆绑的耿为民突然大喊“救命”,在一旁看守的周某慌慌张张拿着刀对着耿为民的胸部和背部猛刺10多刀,致耿当场死亡。
“其中折射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颇有研究的广州中院研究室主任邬耀广指出,相比以往,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越来越鲜明:
首先是暴力倾向加剧,其中以抢劫和抢夺为首;其次,团伙犯罪比较多,一个小孩往往不敢下手,只好多人协助一起作案;再次,犯罪呈现出了低龄化特点,作案手段也有成人化和智能化的趋势,例如在很多案例中,未成年人开着摩托车去抢劫,砍人还会预先使用“埋伏”计谋,作案前有预谋,做好分工,如何取钱、如何销赃、如何破坏现场等也一一考虑在内。
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为何“突飞猛进”?广州中院刑一庭庭长何国雄指出,“未成年犯很多来自残缺家庭”,法院方面曾找了很多未成年犯谈话,并就此做过一番调研,结果发现父母早亡或者离异对于孩子的影响巨大,往往造成孩子的自闭或者拥有抵抗情绪,容易走上歧途;家庭教育失误也容易让孩子走向极端,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外来工家庭。
此外,学校教育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何国雄说,调研中发现,部分学校对正处于青春期的孩子缺乏心理指导和性教育,法制教育也往往流于形式。“法制教育并不是简单地上一节法制课就能够草草了事的”,何国雄说,广州中院对这方面十分重视,曾在部分小学里设模拟法庭,明晰地告诉学生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收效明显。今年,还打算让学生旁听审判,以加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采写:本报记者吴秀云 陈捷生 实习生曾玉春
图:
长春一少管所里,少年们正在劳动。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这个特殊的群体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CFP供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