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2月10日专电(项凤华)为保障劳动者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对有关部门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退休人员收取档案委托保管费的问题予以明确。根据通知要求,有三种人员可以免缴档案保管费。
这三种人员一是被保管者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08年年底;二是被保管者本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三是城市低保对象。这些人员可以凭被保管者本人的《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办理其档案保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