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12日电 2005年1月17日,哈尔滨市呼兰区的198名农民工奔波了1000多个日夜终于拿到了血汗钱。
2000年春,经人介绍,呼兰区的198名农民来到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某建筑工地打工。 头几个月,承包方还能按进度给他们发工资,但到了工程快要竣工的时候,每个月就只借给他们生活费了。工程竣工后,他们近200万元的工钱分文没拿到。
这些农民工选出部分代表留守工地索要工钱。他们首先找到了包工头,包工头却一脸委屈:“建筑公司没给我钱,我也没有办法。”随后,他们找到了工程的承建公司。建筑公司的经理告诉他们,开发商还没拨付工程款,他也没钱给他们发工资。
这些朴实的农民工被支来支去,在城市里游荡了一个月。当他们听说劳动部门可以帮助他们解决此事,便满怀希望地找到了劳动部门,但劳动部门的回答却如当头一棒:因为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受理。在此期间,他们中的一个人患上疾病,加之讨薪无门上火,不幸病死在工地。
后来,他们找到了律师,希望可以抓住这根救命稻草。但是律师的回答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每人要收取5%的代理费。这样一算,他们这100多人要收取6万元的代理费,预付费用至少也得1万元。“工资还没到手,上哪儿去凑这笔钱?”无奈之下,他们决定,干脆自己到法院去告。
到了法院,立案厅的工作人员说,立案费按标的额的4%收取,地方财政另收8%。而且还不能集体诉讼,只能一人一告。立案7天,送达举证期30天,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一年内能审完,还不知道胜负,就算胜诉,执行回工资还不知到啥时候。
经过这么一番折腾,4年过去了,这些农民工的努力依然是打了“水漂”。直到2005年,他们找到了省法律援助中心,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两名律师,先后和相关单位进行了100多次谈判,才帮这些农民工拿到血汗钱。
调查
不依法行政制约农民工维权
像上述这些农民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权益的人毕竟还是少数。因为资金问题,我省法律援助的范围还比较窄,很多需要维权的农民得不到援助。
记者在采访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海燕时了解到,前不久,我省齐齐哈尔市农民工王建民惨死于北京医院,但是,我省的法律援助机构并未能提供相应的援助。张海燕无奈地说,作为一个法律援助机构,他们很想为家乡人撑撑腰,为家乡人提供一些法律援助。但是,我省法律援助机构目前的援助范围还不包括医疗纠纷的范围。
张海燕介绍,目前,我省共有近150家法律援助机构,每年受理的维权案件中,70%都是农民维权。其中,土地征用、工伤、劳动报酬占大多数。但是,目前,我省每年投入的法律援助资金还不足400万元,平均每起案件的援助费用在200元~300元之间,远远低于每起案件700元~1000元的平均成本,有的援助律师还要自己掏腰包。而且,我省法律援助的范围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残疾人等,农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落实到农民身上的援助资金又少了一部分。
他告诉记者,国内法律援助开展比较好的省份是上海、广东、辽宁等地,其中,广东省每年的法律援助资金达到了3000万元左右。很多省份的法律援助范围都包括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范围很广,但我省由于资金不足,无法拓展援助范围。
为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关于贫困人群打官司的优惠政策。2005年,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还专门给我省的14个贫困县,每个县援助了1万元的资金。国家还直接给我省的县一级法律援助拨专款150万元。这些措施,都使农民维权的环境更加宽松。
但是,很多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往往存在人治观念、特权思想,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屡屡发生,这导致了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侵犯农民权益并多方干预司法,致使农民维权阻力重重。
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绥化市的一个农民到外地的一个金矿打工。工作中,他右腿断了,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但是,单位拒绝付给他全部医药费和赔偿金。他找到了劳动仲裁部门,但2年过去了,劳动仲裁部门不予立案,还给出了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理由:由于仲裁委员达不到人数,不予立案。
点评
加强司法监督
创造维权环境
政协委员会常委杨延波说,农民打官司难,其实是农民弱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我国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目前,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非常分散,各种协会还处于发展初期,大量农民工仍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这使得农民必须依靠个体的力量去应对法治时代的挑战,其力量必然是软弱的,成本必然很高。而且,司法机关因自身经费不足,导致诉讼费用偏高,甚至要当事人出钱去执行判决,实质上是当事人在替法院分担费用,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也与我们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目前国家从政策上,已经注意到农民的维权问题,也相应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个别工作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一定的偏差,影响了农民的维权。
民盟黑龙江省委也提出,让司法过程处于公众舆论监督之下,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督,也有利于减少农民的综合诉讼成本,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司法腐败是造成农民打官司难的重要原因。一些司法腐败案件揭示,某些法官之所以敢于“吃了原告吃被告”,吃了审判吃执行,正是利用了司法过程的不透明性,在当前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司法腐败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更应强调监督和透明。
此外,委员们还认为,很多农村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赔偿、邻里纠纷等,通过熟悉村情民意的有威望人士的调解,依靠道德、习俗、经济等非法律手段,完全可以得到快速的解决,这样既降低维权成本,又发挥了很好作用。所以,应该充分发挥民间调节员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第一道防线”,其作用不仅不能削弱,还要拓展和加强。充分挖掘农村传统资源,积极发挥我国特有的人民调解制度、村民自治组织以及群众中有威望的一些民间团体和个人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