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忠县男子聂某和当地女子李某登记结婚后,聂便赴上海打工,李某在家乡做摩托修理生意。双方至今未过同居生活。后来,聂某认为自己与李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一直未共同生活过,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
但后来,聂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认为现双方关系仍未得到丝毫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忠县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必要的夫妻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男方长期在外打工,至今未共同生活,且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诉请离婚,表明双方确无夫妻感情可言,原告的离婚主张应予支持。法院遂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
市律协民委会的张世强律师点评:此案中夫妻两人认识时间很短,并没有感情。原告外出打工3年都没有与被告同居,证明两人确实无感情可言。根据司法实践,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法院便可以判决离婚。
来源: 华龙网 2006-02-12 10:42 编辑: 春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