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居民何某在当地一个镇有房屋1栋,同镇居民张某与该镇信用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何某以其房产,作为张某贷款7000元的抵押担保物,还款期限是1998年11月13日前。
张某向何某借得《房产证》后交给信用社,随后顺利贷款7000元,但合同中“抵押人签章”一栏中,所作的签名却不是何某所写。
因张某一直未还清这笔贷款,何某起诉至涪陵区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要求张某和信用社返还其房产证。
涪陵区法院认为,张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房屋抵押担保一项,没有经何某签名予以确认,所以合同中涉及担保部分的条款应无效。因此,判决信用社应返还何某的房产证。因张某已死亡,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责任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
市律协民委会的张世强律师点评:用房产证做抵押登记,必须经所有权人签字同意,同时还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来源: 华龙网 2006-02-12 10:43 编辑: 春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