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盗窃邻居得手后,吴为惶惶不可终日,最终把赃款悄悄还回。尽管这样,他还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为依照法律规定,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40岁的吴为是涪陵区农民。 去年11月26日上午9时许,他乘邻居利忠家无人之机,撬墙入室,翻箱倒柜找到2000元现金,悉数卷走。发现被盗后,利忠一家立即报警。看到警察勘察现场,调查取证,手捏2000元赃款的吴为感到惶恐不安。
当月29日凌晨,经过激烈思想斗争的吴为将赃款1800元悄悄塞入利忠家门缝中。在他看来,只要把钱还回去,“警察就不会再管了。”
然而,警方循丝觅迹,一天后即查出盗窃案系吴为所为。尽管立即归还了剩下的200元赃款,吴为仍然在破案当天被刑事拘留,并于去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侦查终结后,吴为被提起公诉。
涪陵区法院一审认为,吴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吴为退清了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虽然吴为在破案前就已退还赃款,依然构成盗窃罪。”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周永强律师称,一个犯罪行为通常可以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等情形,本案中,吴为已实际掌握了2000元赃款,因此构成盗窃罪(既遂)。事后的归还行为不会影响案件的定罪,只可能影响到具体量刑。(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李定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