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
未将食品卫生安全纳入学校评估考核指标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同时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文件第十一条称,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