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
给不符合条件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文件第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当地辖区卫生部门责任人行政责任。
首先,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其次,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第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第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第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第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