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肥西县严店乡佘祠村农民佘祥山和邻村的农民王方俊为争3亩承包地发生纠纷。2004年春天,佘祥山举家外出打工,将自己的3亩农田承包给了王方俊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为8年,农业税由王方俊负责交纳。根据国家政策,从2005年起肥西县取消了农业税,而且国家还给粮食直补,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种田热情。 于是,在浙江做工的佘祥山决定2006年回家种田。去年12月佘祥山回到家乡后,便多次向王方俊索要承包地,两人遂打起了“争地战”。
肥西县从2005年起,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使农村的土地正在由“负担地”变成“福利地”。过去种地要负担“三提五统”等税费,现在农业税全部取消后,种地变成了农民的一项福利。所以,过去不愿种地的,甚至撂荒的、租出去的,都纷纷想把地要回来,一些没地的人也迫切要求分地。
据肥西县信访局负责人介绍,当前农村因为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上访比往年增多。去年该局就接待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来访的农民80多人。据肥西县农委粗略统计,去年该县已发生48起这类土地承包纠纷。
“结构性失地”问题凸现
现在土地紧张了,一些农民的“结构性失地”问题凸现出来。
笔者在农村调查时发现,由于人口增减而土地不能及时调整,导致一些农民在一定时期内分不到土地,少则三五年,长的甚至十年八年。有不少农民在娶妻生子后,新添的人口却分不到地。该县金牛乡长庄村农民周某说,自己结婚五年多了,孩子也三岁了,还没有分到地。现在家里三口人,只有一口人有地,单纯种地连粮食都不够吃,必须出去打工。
另外,当前还有部分农村妇女也失去了土地,这些农村妇女在一轮土地承包期过后出嫁,受政策的影响和村规民约的限制没赶上承包土地;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在嫁入村又没有被作为调整对象,因而得不到土地;有的妇女离婚或者丧夫改嫁后,新居住村未分给其承包地,而原所在村却收回了其承包地……
该县一位乡党委书记说,由于国家各项支农政策的实施,现在农民越来越看重土地,如果对土地承包的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就会产生很多农村不稳定因素。因此,尽快制定土地承包的详细实施办法,对农村土地调整做出一些符合农村实情的规定很有必要。
谁有资格承包土地
在当前争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安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孙自铎认为,当务之急必须对农村土地承包资格进行更明确细致的界定,以利于基层的执行。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升学、参军、提干、转户口、婚嫁、迁居、服刑等多种情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直处于变动状态,致使现实中哪些人员有权承包农村土地出现很大争议。
据了解,当前在农村,一般是将户口是否在本村作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也就是有权承包土地的依据。但实际上,本村户口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是一个对等的概念,肥西县上派镇农经办负责人说,在农村,如果以户口是否在本村作为分地的依据,很多时候行不通。比如在上派镇,有的是从外地迁来的,户口落在村里,全家人却在镇上搞个体经营,如果分给他们土地,农民肯定不会答应。由于承包法在这方面规定很粗略,不少纠纷因此产生。
调整还是稳定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农村土地的调整与稳定问题上,大家的看法并不一致。基层很多干部认为,农村土地实行绝对的三十年不动,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该县负责农村土地管理的官员则认为,农村土地必须稳定不变,那种“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做法是错误的。
肥西县农委经管科负责人说,土地三十年绝对不动,会带来很多麻烦。男孩子多的家庭人均土地会越来越少,而女孩多的家庭地则会越来越多。孙自铎认为,有这种思想是没有真正领会家庭联产承包的含义,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为单位,土地在发包时,承包者是一个家庭,三十年不变,也是指家庭而言。
孙自铎指出,中央提出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是有长远考虑的,土地承包相对稳定,就能够使农民放心大胆地向土地投入,如果频繁调整,农民就不敢放胆投入。同时,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国家各项支农政策的实施,现在农民越来越看重土地,如果对土地承包的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就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尽快制定土地承包法的详细实施办法,对农村土地调整做出一些符合农村实情的规定也很有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