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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上蔡,一名准“艾滋孤儿”给家人送药。艾滋病夺去了数百生命留下众多孤儿,因为贫穷,他们的生活难以为继。(资料图片)
国务院昨天公布了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医院不得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贫困艾滋病人可免费获药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染“艾”者须采取防护措施
条例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同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条例还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病人不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条例还规定了违反以上规定后的处罚举措: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后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者吊销其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理。
医疗单位不得拒治艾滋病人
条例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如果因为感染了艾滋病而在医疗机构被推诿或拒绝治疗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条例同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公共场所不放“套”将受罚
根据条例,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成为必须措施。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条例同时表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据新华社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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