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艾滋病防治条例》共分七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背景
■2004年8月28日我国公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因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等多方面因素,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防止艾滋病传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根据这一规定,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
■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最新评估显示,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
■据卫生部提供的资料,中国艾滋病防治面临的第一困难是部分基层领导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条例》解读
不宣传防“艾”知识政府部门将受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治艾滋病的职责,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医疗单位不得拒绝治疗艾滋病感染者的其他疾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医疗机构的就医权利。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条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开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条例还规定了违反以上规定后的处罚举措: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后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者吊销其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理。
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课程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对吸毒人群进行药物维持治疗
《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吸毒人群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条例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公共场所内必须放置安全套
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成为必须措施。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