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9条“淫秽”信息为证起诉,被对方80条短信“驳倒”,女教师告校长性骚扰一审败诉
需“严词拒绝” 才算性骚扰?
□本报记者 朱雨晨
短信证据PK 原告败诉
这个春节,小雯第一次没有跟儿子一起过。 她很想念儿子,因此很伤心。但为了不让父母亲担心,她只好将心绪藏起来。令她意想不到的是,更难过的事情还在等着她。
2006年2月7日,在审限的最后一天,小雯接到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校长顾利对她的性骚扰行为不成立,驳回了她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小雯无证据证明被告顾利以语言和行为骚扰过她;而根据本案双方往来的短信内容分析,原告对被告发给自己的“淫秽”信息并未如其所言“严词拒绝”,反而将被告当作朋友对待,因此不能证明原告反感、拒绝被告所发信息,所以那19条“淫秽”信息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构成性骚扰的依据。法院同时认为,小雯提供的专家意见书仅依据原告单方陈述形成,不能作为断案依据。
以19条“淫秽信息”为证据提起的诉讼,被对方80条短信“驳倒”,一审原告败诉。据悉,这是我国立法禁止性骚扰以来的首例性骚扰案,在重庆当地乃至全国引起了轰动。
是夜,小雯彻夜失眠,以泪洗面。
社会对小雯的非难不期而至。“丢脸丢到家了吧?”“这种人怎么还能在教师队伍……”
非难像根针,狠狠扎向小雯已经千疮百孔的心。五年来,她一直在忍耐,直到这件事情将她的家庭、婚姻推向“悬崖”,她咬了很多次牙,才最终下决心走上这条路。
当记者拨通她的电话时,电话那头的她起初颇为激动,但很快就平静了下来。
“身为女人,如果不是被逼得走投无路,她绝对不会拿起法律武器。”小雯的代理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的彭林律师如此阐释小雯的决定。表示深深理解小雯的彭林律师正在积极起草上诉状。
“我会继续给予小雯帮助的。”另一为小雯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师徐维华说。
女教师指称校长性骚扰
现年40岁的顾利1997年始任重庆市南湖中心小学校长。次年8月,时年19岁的小雯调入该校所属幼儿园。
2005年7月,小雯突然到巴南区教委反映校长顾利对其进行性骚扰。经过调查,教委得出不存在性骚扰,只是顾利有“和校长职务不相称的行为”的结论。
同年8月8日,小雯以人格尊严权纠纷为由,把顾利推上被告席。小雯在诉状中称,从1999年9月开始,被告就经常以言语和行为对其性骚扰,还长期向其发送大量内容淫秽的手机短信息。小雯称被告的行为使自己患上神经衰弱并影响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令顾利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为了证实所言不虚,小雯向法庭提交了顾利从2005年5月3日至6月20日发给自己的19条手机短信。其中有“好陪吃陪睡呀”,“我需要你”等内容。
8月,顾利被调到当地教办,削“官”为“民”。
11月18日,巴南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上,小雯提供了一份根据19条“淫秽“短信形成的专家意见书。这份有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女子学院等单位的8名专家签字的意见书认为,综合19条短信内容来看,顾利对小雯的行为符合性骚扰的基本特征,是一起典型的性骚扰案件。
顾利则以他申请法院向联通巴南公司提取的80余条短信息作为辩解。这些短信是小雯在去年6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发给顾利的,其中部分和顾利发给小雯的19条“淫秽信息”点对点对应。比如顾利当初发“我需要你”信息后,小雯很快就回“老兄呀,我哪次写申请不就形式上过一下而已,下次你还会在你办公室对面瞧见我的,哈哈哈”、“你的需要让我很满足”两条信息。
“性骚扰的显著特征是以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信息、行为、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顾利的代理人、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聂静认为,综合顾利和小雯在那段时间互发的短信来看,面对顾利的屡次“骚扰”,小雯没有不快和反感,“因此不构成性骚扰”。
小雯:我要做一万分的努力
小雯败诉了。但是不服。
其一,在提起诉讼时,小雯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联通巴南公司调取顾利发给自己的短信。顾利也提出了同样的请求。结果,小雯一方没有得到答复,顾利的申请却得到了执行。
其二,小雯以及代理人认为,法院提取的短信是清单形式的,有篡改、删节编辑过的痕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三,法院没有考虑到职场性骚扰的特殊性。作为一名下属,小雯称,自己不敢得罪上司。特别是在举证的那段时期,她正在办理调动的事情,能否调动的最终决定权在于顾利,只有顾利在她的调动申请书上盖章,她才能调动。为此,每一次接到顾利的短信,她都要绞尽脑汁、小心翼翼地回复,小雯称自己的神经衰弱由此而来。
对于上诉的最终结果,小雯说没法预知,但是不到最后,她就要尽一万分的努力。
小雯说,事情发展到今天,她已经没有路可退。因为紧跟而来的将是离婚官司的宣判。现在的她,已经失去了丈夫、失去了家庭,宣判的结果,可能连儿子也不会跟自己。近日更有传闻,当地教委要解散,教委里的人从哪里来就回到哪里去。这样一来,自己还要面临着和顾利再一起共事的局面,她简直不敢想象那将是什么样子。
徐维华律师认为,小雯的这起案件可能对性骚扰立法中的诸多细节性问题具有指导价值。“比方说,性骚扰立法中应该涉及到对性骚扰者进行惩罚性赔偿,要巨额经济赔偿,让他疼,让他怕。”
性骚扰立法
性骚扰立法在我国很长时间内一直存在空白。
然而,尽管早在2001年,我国就出现了有关性骚扰的诉讼案件,但由于立法方面的缺乏,在司法实践方面仍存在较大的纰漏。虽然不断有受害者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惩治性骚扰者,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这些受害者无法讨回公道,性骚扰立法早已迫在眉睫。
曾经负责《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专家组织工作的徐维华表示,“性骚扰立法过程很不容易。”她当时是全国妇联副局级巡视员,也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成员。据徐维华介绍,199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陈癸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执业医师法》时首次提出了“惩治性骚扰”。1999年3月4日,包括陈癸尊在内的32位人大代表又向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议案》。议案中明确指出,“性骚扰在医疗过程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广泛存在”。这成为反对性骚扰在中国最高权力机构议程上的第一次亮相。
立法上的沉默是在2005年6月26日打破的。这天,性骚扰首次写入中国的立法草案。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来源:法制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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