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芸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但是,农信社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不适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精神,国务院将广东列入进一步深化农信社改革地区。 农信社改革要取得关键性突破,其症结可能在于政府的干预政策和农信社的定位。笔者认为,农信社的改革应强调发挥其自身优势以适应市场需求,政府在改革过程中的职能是营造市场、法律、政策环境,创造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实现竞争、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
关于政府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共识是政府职能是促进市场环境的建设,以便市场参与者能根据价格和利润信号,有效分配资源。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市场的目标应当是通过适当组合工具、机构、产品,缓解市场失灵的程度。工具包括资助某些实验性的农村金融项目;机构是指私人金融中介、非政府金融组织、国有金融机构等;而产品则是信贷、储蓄、担保和保险等品种。
传统理论支持农业信贷政策是基于以下考虑:政府应当关注农业以促进农村的发展;政府对农业的投资不足;农民需要廉价的信贷,通过廉价信贷可以提高农民采用现代技术的积极性;农民因为贫穷而储蓄不足;商业银行不愿意向农村放贷,迫使农民向高利贷借款。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证明,国家补贴农村金融机构的各种措施,成本高而效果差,这源于很多金融支持措施针对农业生产的短期增长而非农村收入的长期提高;而过分强调廉价农村金融政策还导致农村不良的信贷文化,如依赖政府资助,资金回收率低,信贷目标偏差,寻租,忽视农村潜在的储蓄,通过政府资助的正式金融机构排挤各种非正式金融形式。通过研究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的运作,世界银行农发局农村金融顾问雅龙(Yaron1998)发现政府干预传统农村金融的运作方式缺乏效率,适当目标应该是政府集中营造适合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环境,限制和削弱政府直接提供信贷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还证明,政府直接向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并不合适,除非国有农村信贷机构具有以下特征:与银行经营业绩相联系的完全自治管理;有效隔绝地方政府官员的压力;根据金融机构的业绩向员工提供有效的工资报酬激励;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借贷利率,并且有足够的利差以满足成本开支;遵照国际通行的审慎监管、会计和披露原则,建立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监管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制度;硬的预算约束;具有初期支持,非排他性的,规定期限的、公开的预算支持的发展农村金融的策略。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明确政府在农信社改革中的职能和作用十分重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模式应该保持其合作的性质,明晰产权和责权利的关系,实现农信社服务农村经济的目标。
当然,农村信用社改革并不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全部,其成功也无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成功,因为仅通过现有农村信用社和农发行等机构,或者单纯依赖完全的商业化、市场化农村金融,无法实现对全省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利用改革的契机,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乃至农村经济的关键。因此,农村金融改革目标应该是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政策性、商业性、民营性、民间性组织共同构筑的多元化金融体系,包括农村资金融通系统的一套制度或规则体系及构成该制度的基本要素(个人、机构与市场);各类金融组织在该制度中的地位、作用、职能、行为规范及相互关系;整个农村资金的运行机制;确保农村资金良性运行的金融监管机制安排等。(作者是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博士)(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