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张潇本报“小本创富”栏目此前连续多期报道了加盟连锁店创业致富的案例,但如果连锁机构本身存在管理、技术或产品上的问题,加盟者不了解内情,贸然加入,则不但赚不到钱,还可能引来官非。本文主人公杨文娟和她的朋友就是不小心落入了美丽事业背后的美丽陷阱。 近年来,美容加盟连锁异常火爆,优惠的加盟条件吸引了众多女性朋友进入这一行当,希望成就自己的美丽事业。据中央电视台报道,2003年夏天,杨文娟和两个朋友被一条加盟广告吸引住了,广告上说:上海紫颖美容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丰胸美体的国际专业连锁机构,现正在全国各地招收加盟商、开设特许经营店。
数天之内决定加盟
由于在当时加盟是个新兴的行业、前景诱人,因此,杨文娟觉得开加盟店是投资的好渠道。于是,从到紫颖公司的总部进行实地考察,再到协商加盟具体细节、签订加盟协议,她和两个朋友只用了短短几天时间就投资了十几万元开始经营起自己的加盟店。2003年9月,杨文娟的“紫颖丰胸美体国际专业连锁机构·南京金山店”正式开张。
开张不久裂痕出现
然而,南京金山店与上海紫颖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的“蜜月”在加盟店开张伊始就出现了裂缝。当初签订合同时,上海总公司承诺将提供的种种指导和服务都没有兑现,更没有按照约定派人到南京来协助经营。加盟经营变成“交了钱,自己做生意”。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经营,杨文娟她们渐渐发现总店提供的产品和技术都存在大问题。据杨文娟介绍,当时顾客刚开始接受紫颖丰胸服务的时候,通常是有效果的。但是,一个疗程过后,往往出现反弹,体型基本上恢复原样,有的顾客还会出现皮肤过敏反应。上海紫颖总店并不具备其所号称的“法国天使丰姿”的核心丰胸技术与品牌产品。而且,经过质量监督局的检测,总店提供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遭遇官非被诉赔偿
就在杨文娟们正准备和总店解除加盟合约的时候,2004年8月,紫颖总店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并且责令被告山分店支付商标使用费和管理费。法院调查认为,紫颖总店存在履约瑕疵,但并未构成“合同欺诈”,所以加盟合同是有效的。2005年7月28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加盟合同,且责令金山分店支付商标使用费和管理费,并驳回南京金山分店的反诉请求。2005年12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杨文娟和她的朋友们品尝到加盟不慎落入美丽陷阱的苦涩滋味。一位在美容界闯荡多年的老总坦言:当前这个行业当中的加盟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加盟。绝大多数的加盟仅仅要求购买企业的产品而已。尽管在加盟之初,生产企业也会标榜会定期上门提供技术服务,但是仔细一算,这些企业多数来自外地。如果企业在哈尔滨,每次往返上海的成本并不低,更何况还要长期定期,对于目前绝大多数的这类中小型企业来说都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最终这些加盟时的承诺可能都会变得“无影无踪”。他建议美容业加盟者要多注重产品的品质,不能被眼前很诱人的加盟条件所迷惑,多留心为好。
风险提示
选择加盟店有两大好处:一是本钱较少,二是可以照搬成功模式。加盟不难,难就难在加盟总部能否有专业管理系统。小本创业或开店做老板看似容易,其实成本压力大,除非是创意店,否则最好选择加入安全度高的优良加盟系统。因为市面上有很多加盟陷阱,若选择错误,恐难免面临产品或服务寿命短暂的问题。
一、前期实地考察
经营加盟店事先一定要做足充分的前期调查,对商家的信誉、产品来源、市场发展潜力都要有充分的认识,否则,盲目地进入加盟行业可能会导致“血本无归”。加盟前,应了解对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的资格,一般来说,要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如果经营的是特殊种类的商品,还应该出示经营此项商品的相关批准或者资格证书,比如医药类商品等等。此外,还要了解对方经营的产品是否正规合法。
二、签订加盟合同
签订加盟合同也是避免纠纷,保证加盟者自身利益的关键。在合同中,对于主要关心的问题,比如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关键问题一定要写得非常清楚。如果出现含糊的地方,一定要让对方解释清楚。同时,关于经营利益如何分配、是否允许加盟者再授权给别人,如果被别人提起诉讼,将来的责任由谁承担等关键问题,也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问明白,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加盟者就会处于被动的位置。在杨文娟的加盟经历中,虽然最后法院也认定紫颖公司始不具备“法国天使丰姿”的核心丰胸技术,但法院认为,对于上海总店机构性质、技术资质等问题,杨文娟们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表示出任何的质疑。所以认定该加盟店已经掌握了开业所必须的某种技术,或者该加盟店对上海紫颖公司“不具有法国天使丰姿技术”这个事实是心知肚明的。因此,违约后果由加盟者承担。
三、注意特殊事项,小心违约
专家提醒,除了常规的经营之外,加盟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都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事项,不要违约。根据规定,加盟店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可直接或间接地经营、参与或涉及任何与加盟店销售货品的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在经营中,也不能雇用任何在合约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总店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单位。而招揽总店或其他加盟店的顾客也可以被视为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