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卫亚伟本报记者曾璐报道南京市税务部门人士提醒,根椐税法有关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将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总,并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缴税额。
日前,南京税务部门在对2005年所得税申报审核中发现,有的法人一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原集体企业改制),在进行年终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没有进行投资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只是分别进行投资个人所得税申报。因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五级累进税率计算,所得额越多税率越高,而不进行汇总申报就有可能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5版《经济南京》)
(编辑 涵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