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白津夫
随着国企改革重组的推进,我国部分骨干企业开始在对外合资合作中失去中方控股权,并由此导致企业丧失自主创新的决策权和主动权,一些企业的自主创新甚至受到外方控股的严格约束。
在我国发展日益面临自主创新能力约束的今天,上述情况应当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否则,那些原本应属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主体的骨干企业,有可能成为自主创新的“真空”。
遭遇股权尴尬
作为一种投资行为,企业是否进行自主创新取决于控股方的决策思路。由于我国经济技术具有后发劣势,一些外资控股企业对具有一定风险性的自主创新并不“感冒”,甚至会出于长远竞争考虑而对其严格限制。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应有重视,将弱化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上海海立集团和上海汽车的合资历程,可以很好地说明上述问题。
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海立集团与日本日立公司合资成立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由于中方处于控股地位(持有75%的股份),在自主创新上掌握了主动权。上海日立从最初完全靠引进技术,到参与外方研发及至自主研发,完成了从承接技术到超越品牌的嬗变。自主开发的新品已取得核心技术专利69项,其独立研发的新1.5匹SL系列高效节能空调压缩机性能还超越了外方的产品,成为市场主导产品。目前,上海日立不仅成为国内空调压缩机品牌规格最全的供应商,而且开始用自主技术、自有品牌到海外投资办厂。
2004年,合资使用“日立”商标的合同到期,日方有意将商标赠与合资公司永久性免费使用,条件是中方不再使用“海立”品牌。而已成长壮大的海立集团,对于这样一件其他企业求之不得的“好事”,却能婉拒得底气十足。
相反,上海汽车同样走过十几年的合资路,但由于没有控股权,企业难以进行自主创新,至今仍难以摆脱“打工”的地位。上海汽车也曾设想利用大众公司的技术改造民族品牌,但这样的想法被控股的大众公司断然拒绝,并且严格规定不允许把大众技术用于任何中国品牌之上。
由外方控股的企业,尽管仍然有国有股份,但由于控股权不在我方手上,自主创新不仅难于展开,而且已有的技术创新成果也被收入控股方的囊中。
杭州齿轮厂的合资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杭齿的合资最初上演的就是一场控股权的争夺战。杭齿提出整体合资时强调必须中方控股,但外方坚持要求控股,谈判陷入僵局。于是外方放话称“如不控股,就不来杭州投资”。最后,在多方压力下迫使杭齿妥协,同意外方控股70%。在2005年签署的合资意向书中,规定车用变速箱项目以及具有市场竞争力产品的相关技术、设备等一同进入合资公司。杭齿从此将不再开发、生产、销售与船用齿轮箱、工程机械变速箱、载重汽车变速箱等相关产品,也不能使用这些产品的商标。这样,杭齿最具优势的产品和研发力量将为合资公司拥有,而弱势项目则完全被外方产品所替代。失去了控股权和自主开发能力,企业原有的品牌销声匿迹,而企业大量投入积累起来的技术成果也尽数归属他人。
处于控股地位的外方企业,对于企业自主创新一般采取排斥的态度,并且在合资协议中就已明确规定。
如美国卡特彼勒公司2003年向我国一家企业提交的投资合作意向书中,明确提出合资要在卡特彼勒全球战略下进行,并服从卡特彼勒的全球战略;卡特彼勒要求拥有品牌,强调全球一体化,限制使用原企业品牌;将把该企业建成具有能生产卡特彼勒产品技术的企业,成为其在中国的生产基地,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方的控股地位在现代公司治理框架下得以进一步加强,也就是通过公司董事会构成上的多数形成表决优势,进而实现对于企业的控制。如2005年上半年完成合资的锦西化机,合资公司股权比例70:30,西门子控股。合资公司五名董事,中方两名,西门子三名。企业重大决策在通过董事会投票时外方占有优势,实际上中方完全丧失了对合资公司的控制权。
总之,企业一旦失去控股权,自主创新只能听命于人,生存发展也要受制于人。
大量被控股后果严重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合资重组的方式。近年来,这种股权合作方式出现新的变化,就是一些参股或相对控股的外资企业,不断谋求控股地位,通过增资扩股实现绝对控股或独资经营。按这一趋势发展下去,在可预料的将来,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将失去控股地位。这在改变企业机制和活力的同时,也将带来一系列难以预料的后果。
一是国家的经济控制力受到挑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实行股权控制是根本性的控制,企业一旦被控股就将由控股方主导,此谓天经地义。如果我们多数国有企业被外方控股,那么,国家对这些企业的影响力就十分有限,国家通过企业来调控经济的力度也明显减弱,国家的创新战略也很难落实到企业。
二是严重弱化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外方控股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自主”的否定,几乎所有的外方控股企业都对自主创新采取种种限制。即便是有个别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创新成果也毫无例外地尽属控股方。这样,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被严重弱化的同时,也造成技术创新成果的流失。
三是加剧企业的离心倾向。如果大多数企业控股权不在我们手中,由这种股权失控带来的将是企业国家意识淡化,加剧企业的离心倾向,甚至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言人。
四是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带来影响。外方控股中国企业具有多种意图,有的是出于商业目的,有的是出于战略需求。这给被控股的中国企业带来多种不确定性,其中有的企业被控股以后,命运非但没有就此改变,反而走上绝路。有的从被控股之日起就走上了自毁前程之路,直到最后灭失。同样,外方控股对产业结构也带来一定的影响,因为控股进一步强化了产业畸形发展,对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带来不利影响。
不能轻弃控股权
首先是有区别地进行合资重组,对有些重点企业不能放弃控股权。通过引进外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改革举措,也是开放经济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合资重组。其中对一些重点国有企业,在合资中应当争取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其次是在股权多元化中保持相对控股。现代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已成趋势,企业控股地位更多地表现为相对控股,且股权比例一般都很低,一些世界500强大公司甚至拥有3%的股份就能成为大股东。国有企业的合资重组要适应这种变化,促使股权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股权比例,尽可能以较低的股比保持相对控股,实现“四两拨千斤”。这样对于我们更多、更好地吸引外资,推进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具有现实意义。
再次是加强股权变动的监管,对外方有恶意控股倾向的并购应加以限制。合资重组不是一成不变的,股权有一个再流动的问题,特别是在基金介入的情况下,往往要经过股权再次转让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加强股权变动的监管,防止在股权流动中形成恶意控股现象。
最后是加强相关立法,规范合资重组。我国相关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股权变动的相关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议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并制定相关监管办法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资料:
谨防跨国企业的恶意收购
通过控股国内骨干企业,跨国公司即可轻易地“消灭”原本的竞争对手,又可获得其畅通的销售渠道,可谓“一石二鸟”。而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巨大热情,则为这种并不那么善意的并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一些业内人士就如何防止跨国集团恶意收购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对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战略性收购动向进行密切关注,对一些恶意收购行为要保持高度警惕,同时设定门槛,对拥有自主创新的品牌企业明确扶持政策,即便是吸收外资,也不能让外资控股。业内研究者指出,不要指望外资进来可以提升我们的技术水平,跨国公司打天下靠的就是技术和标准,他们的目的是占领市场, 而关系经济命脉的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础,涉及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
其次要通过整合产权、整合资源,把我国重要和关键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大做强。要打破地方利益,力争对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整合。
三是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资金等扶持力度,行业协会要发挥作用,全力支持民族品牌。国家应该重点扶持有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而不是一卖了之。保护民族自主品牌,比保护珍稀动物还重要。”
四是完善对地方党政领导招商引资绩效的考核。跨国公司的扩张步伐并没有停下来,一些掌有企业控股权的地方政府出于引进世界500强的政绩考虑,对外资收购行为往往非常支持。如果不注意完善地方政绩考核,地方政府就不会考虑整个国家重要和关键行业的前途。不去分析外资进入的背后企图,最后只能是把黄金当白银卖,放弃我国骨干企业的长远发展。□(刘伟邓苏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