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艾滋病防治知识将纳入大中学校有关课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传防治艾滋病的职责,这一规定使得政府部门如果对艾滋病防治宣传不力,即成为违反法规的行为。
据卫生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最新评估显示,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人。
解读1
艾滋病人权利和义务
《条例》作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同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解读2
乱公开艾滋病人信息
要挨处理
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条例还规定了处罚举措: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后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者,将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或者吊销其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的处理。
解读3
执行公务染艾滋致病致死
要给予补助、抚恤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解读4
宣传防艾知识不力
政府部门将受处罚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5
公共场所内不放置安全套
将遭到处罚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如果未能做到,条例中明确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解读6
开展对吸毒人群
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条例附则对吸毒成瘾的药物维持治疗予以说明,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其中最重要的,是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
解读7
不得推诿对艾滋病人
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条例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如果因为感染了艾滋病而在医疗机构被推诿或拒绝治疗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医疗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条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直至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8
鼓励支持有关组织
和个人参与防艾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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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内艾滋病得到遏制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其中指出,经过15年的努力,我国将在疾病防治水平有显著提高,艾滋病、肝炎等重大疾病得到遏制。力争取得突破的16个重大科技专项中,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位列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