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2月13日讯(记者纪燕玲特约记者黄叶华)19万元买断的外设豆制品铺面独家经营权到底是“霸王条款”还是合乎法律,在龙昆南市场内闹得沸沸扬扬的铺面租赁纠纷终于有了最终结果,法院终审判决该条款有效、合乎法律。
19万买下独家经营权
田先生告诉记者,2002年5月13日,田先生与龙昆南市场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承租该市场97-108号摊位经营豆制品,租期共66个月,租金19万元。双方约定,租赁期内,龙昆南市场不再另设豆制品摊位(封闭摊位除外),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合同签定后,老田支付了全部租金19万元。
2003年7月,该市场移交海南省民族房地产开展建设公司龙昆南农贸综合市场管理。田先生说,自从该管理方接管市场后,市场的B-22号摊位、21号摊位等都在经营豆制品,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经营,给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田先生将龙昆南市场和海南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告到琼山区法院。2003年6月22日,中城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了龙昆南市场上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与田先生一同起诉的还有一位经营肉丸类产品的老板,他的情况也和田先生一样。
田先生要求法院判令市场撤销市场内其他豆制品摊位,保证在合同期内不再另设豆制品摊位,保持自己独家经营权。
一审认定是“霸王条款”
龙昆南市场和中城公司辩称,田先生持有的摊位租赁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他们不予确认。而且根据市场移交协议,原市场经营者在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等均与中城公司无关。田先生所交19万元租金属市场接管前的债权债务,应由原经营者负责清退,田先生的独家经营权条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排挤了其他欲进入该市场经营者的公开竞争,违反了商业道德、社会经营秩序,属无效条款。
琼山区法院一审后认为,田先生和龙昆南市场约定只允许田先生独家经营豆制品,不允许市场另行开辟外设摊位和让其他经营者销售豆制品的权利,以及与田先生公平竞争的销售经营权,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独家经营条款。
法院一审驳回田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确定田先生享有市场内97号至108号摊位的经营权。
重审终审皆胜诉
田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级法院,该院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认为,田先生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市场业主变更后,田先生已按要求将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交给管理方审核,管理方没有提出异议,合同真实有效。
双方约定的在租赁期间不再另设豆制品摊位的条款,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市场的行为应视为违约行为,但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田先生主张12000元损失赔偿不能提供关联、合法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琼山法院重审判定双方合同有效。田先生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该院终审维持原判。
今天下午,记者来到龙昆南市场。田先生夫妇告诉记者,官司赢了之后,市场范围内仍有其他外设摊位在卖豆制品,这场官司赢了等于白赢。他们为了筹集19万元买下摊位,目前还欠好几万元外债,春节连家都不能回。
记者看到,一位女子正在B-21号的铺面卖豆腐。记者了解到,该女子姓王,湖南人,长期从事豆制品行业。她告诉记者,对于田先生签订的合同她不认可,不管官司输赢,只要市场同意她卖,她就继续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