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先生:我公司是德国××公司在长沙设立的子公司,名称为××电子(长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去年,我公司在注册机构域名数据库中查询到:长沙某计算机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注册了中文域名“××.com”。
仲裁专家回复: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关于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如果王先生能够证明以下三个事实:一是争议域名与其公司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二是对方公司对争议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三是对方公司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那么建议王先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讨回自己的域名权。长沙仲裁委员会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