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一名14岁的花季少女遭遇车祸,脚部折断,她和家人买好机票,欲乘坐飞机前往兰州行接肢手术,却被嘉峪关机场的工作人员挡在了飞机之外,最终延误了医治时机,小晴最后不得不接受截肢手术。从希望的接肢到现实的截肢,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让一个少女的人生发生了痛苦的转折,她从此不得不以残疾人的身份活在世界上。 看到这样的新闻,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感到深深的惋惜。
机长和机场工作人员拒绝小晴登机,当然是有自己的理由的。按照现行民航运输规则规定,重病旅客需由医疗机构出具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才可购买机票,其病情有可能危及自身时承运人可拒绝登机。此外,客观的情形是,执行当班飞行任务的飞机是小型的“多尼尔”,其舱门狭窄,轮椅或担架均无法通过。有这样两条理由托底,拒载的航班似乎在法理和情理上都站得住脚。但是,问题并不这样简单。
从酒泉到兰州,乘坐民航飞机是小晴及其家人唯一的选择,摆在他们面前的极端情境是,坐上了飞机,小晴的右脚就有可能得以保全,否则,她只能接受截肢致残这样的悲哀结局。为了乘坐飞机,小晴的家人不但带上了医院的证明,还携带了一名医生及护士,应该说,他们具备了法律规定的乘坐飞机的条件。即便担架不能从飞机舱门通过,也完全可以想出替代的办法,把小晴平安地运上飞机。剩下的问题是,承运人会怎样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毫无疑问,航空法给予了民航承运人乃至机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个案例中,机长的选择是“坚决不同意”。他的这一决定,规避了病人坐上飞机之后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小晴的健康风险和相应的民事责任风险,当然,与此同时,他也逃避了自己的道义职责和公民责任感,把小晴接肢的希望彻底粉碎了。在利害的权衡过程中,在权力运用、风险规避和责任担当三者之间,他作出了一个看上去很理智,但很可能应该受到责难的决定。这是他个人的遗憾,更是人道主义的悲剧。
小晴的断肢不可再续,但类似的悲剧完全可以不再重演,问题是,我们的公共服务行业能从中吸取怎样的教训。
北京青年报(蔡方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