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2月14日电(郑黎、范宏雷)宁波一位电镀工把电镀液装在食用饮料瓶带回家,他的女友误当饮料喝下去不幸中毒身亡。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处电镀工徐某和他所在的电镀公司共同承担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赔款23万余元。
徐某在宁波市一家电镀公司担任电镀师傅。这家电镀公司有一些样品需送交化验,徐某将电镀液装在8个饮料瓶里,其中有一个冰红茶瓶装了铬酸。他把那瓶铬酸先带回了家,并随意放在桌子上,自己外出洗澡。与其同居的女友彭某回家后,因天热口渴,拿起桌上的“冰红茶”就喝。
铬酸的颜色与红茶差不多,彭某一口喝下去才觉得味道不对,使劲呕吐。徐某回家后发现女友出事,赶紧送她到附近卫生院抢救,不幸因彭某中毒太深,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为“铬中毒致急性肾衰竭死亡”。彭某的家人将徐某及电镀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在化学品使用和保管上存在过错,应共同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25万余元。
中毒事件发生时,徐某和电镀公司尚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徐某自作主张将电镀液带回家惹出意外,电镀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电镀公司和徐某就聘任电镀师傅一事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电镀公司对铬酸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使用专门容器灌装也未加贴标签,对受害人的误服应承担责任。徐某将本应送交化验的危险化学物品带回家后未妥善保管,导致受害人误饮后中毒死亡。尽管电镀公司与徐某都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但双方在特定的环境中因各自的过失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同一后果,已经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据此判决,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