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5年,广东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案件733968件,办结各类案件723694件(含办结的旧存案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0.99%和9.94%,均高于全国法院平均增长率,分别占全国法院收案和办结案件总数的9.19%和9.11%。 解决诉讼标的金额1294.27亿元,同比增长5.52%,占全国总数的17.31%,居全国法院首位。全省法官人均结案75.48件,大幅高于全国法官的人均结案数。
据了解,2005年全省法院在七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对全省法院两个“文明窗口”创建活动进行了全面验收。
在为期两年的全省法院两个“文明窗口”创建活动中,98%的法院新建、改建了立案、信访大厅,实现了“柜台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全面推行院领导、部门领导接访和信访员制度,实行专门信访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合接待、处理信访的工作机制。全年全省法院共处理群众来信49562件,接待来访群众114502人(次),其中处理省人大信访督办案件1269件。为畅通当事人及共代理人与法官正常约见渠道,省院下发了《关于当事人、代理人约见法官的暂行规定》,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二是在全省推广实施《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成效明显。
经过一年的实践,当事人直接到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明显增多。据统计,200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申请再审、申诉案件28809件,比上年增长121.57%,其中立案再审3357件,同比增长35.25%。降低再审门槛,畅通申诉渠道,有利于群众公平地获得司法救济,有利于全社会依法行事,有利于法院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建立健全了法院内部监督管理体系。
除依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严格依程序审理各类案件、实行立、审、执三分立制度、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预防追究和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等一系列制度之外,2005年5月1日该院还出台了《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挂钩”和统计,将管“人头”与管“案头”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管理体系。该办法要求对每一名办案人员建立质量档案,对办案人员的办案数、被改判案件数、发回重审案件数、被投诉案件数等进行统计,与干警的年终考核、提拔考察挂起钩来,使内部监督达到了具体、量化的科学水准。
四是为强化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
。省高院4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加强服判息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着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标,制定了案件审理各阶段调解工作应遵守的原则、方法、程序,要求审判合议庭在开庭前、开庭时、宣判前,以及调解不成需作判决案件的裁判书中,都要进行辨法释理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所在的基层组织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调解和服判息诉工作。9月又在全省法院实施《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明确知产案件调解要在遵守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实行保密和灵活性原则,凡当事人请求不公开调解的,不公开调解;凡当事人请求对调解内容保密的,法院不得披露相关信息。两项规定,有效推动了全省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形成了主办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送达员多方合作的调解合力,建立与村、镇、街道、各级司法所衔接的立体调解网络,成功调解了许多大案、难案。
五是开展解决执行难竞赛活动成效明显。
为破解“执行难”,该院出台了《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今年初,在省委政法委的主持下,省法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六类“老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也陆续与法院建立了协助执行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全社会共同解决执行难的新格局。2005年,广东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75255件,执结242599件,分别比上年上升了13.46%、11.04%,为当事人实现债权405.52亿元。执结案件数和执结标的额分别约占全国的12%和13%,均居全国首位。一大批长期赖债未能执行的“老赖”案件、涉及弱势群体权益的执行案件、社会各界长期关注的执行案件得到了执结。
六是提前一年完成最高法院规定的人民法庭建设任务。
至2005年底,已建好205个人民法庭,126个在建,两项合计占全省人民法庭总数的85.7%。同时,省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司法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四项规定,全面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管理,促进了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全省人民法庭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指派法庭干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等基层基础工作,发挥了人民法庭在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七是加强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工作力度。
2005年,广东法院共对30353件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减免金额达到6175.40万元,为8609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告人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同时,2005年还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6月份与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为经济困难的国家赔偿请求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若干规定》,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法院在受理国家赔偿申请后,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可以凭法院开具的公函到案件管辖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法院将及时通报那些怠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法援机构在查实之后将对其更换。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法院,以及拒绝为符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提供法援服务的机构,将面临“责令改正”的后果。这一规定的实施,更加全面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发布会上,广东高院副院长凌祁漫还就新一年的法院工作作出了八项部署: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二、维护和树立司法权威,全力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四、深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五、积极推进“二五”改革,努力开创改革工作新局面;六、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建设,健全和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机制;七、大力加强基层建设,努力夯实基础;八、深入推进班子和队伍建设,努力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