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获得稳定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则至少有两件事情似乎更为迫切和必须,一是法治建设,二是社会建设
□文 高昱
今年是“文化大革命”肇始40周年和结束30周年,30年前,邓小平等领导着亿万身受“十年浩劫”之害的中国民众结束了那段人鬼不分的岁月,随后将“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核心发展战略,并果断地走上了一条改革开放的自救自强之路。
近30年来,我们的国家历经重重艰险波折,但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思想始终没有动摇。任何人都应该感佩邓小平当年的远见卓识,整个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有中国人的生活都从中受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仅带来了国民经济的巨大发展——27年来平均9.4%的GDP增长率足以证明,而且带来了更为深刻的政治、社会、文化和价值观、世界观变革。在经济建设的冲动下,中国同时踏进了现代化和市场化这两条汹涌的大河。商业化、全球化、信息化、法治化,这些关键词改造着整个中国社会的肌体与内核。
但是辉煌不能掩盖伴生的内在冲突——尤其随着当初推动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动力逐步因为利益的多元而不断分化。经济,这个决定国民财富的性质和产生机制的社会化生产行为,一旦从“中心”变成了“全部”,也转变了一把利弊互现的双刃剑。有学者将目前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利益关系失衡,社会结构紧张,不稳定的因素增加”。我们不能将今天越来越明显的利益冲突、社会断裂归咎于“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但至少我们需要承认,改革近30年的解构与重构,已经使我们面对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发展的重心已不再是速度,而是均衡。在我看来,要想获得稳定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则至少有两件事情似乎更为迫切和必须,一是法治建设,二是社会建设。
市场经济讲究的是自由竞争,因此一个市场有没有吸引力和持续发展空间,关键是这个市场是否拥有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是否拥有一个所有参与者都遵循的规则体系。中国改革开放年的头10多年时间,我们认为法制是保障中国经济增长和向现代化国家转型的制度基础,因此我们经常为又制订了多少多少部法律而自豪;从1992年开始的市场化,那么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潜规则,又使朝野间的有识之士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于是政府提出了“以法治国”(rule by law)的新思路。
但这仍不是我们需要的东西。因为“以法治国”仍然是政府以法律为工具来管制经济人,权力还是在法律之上,不仅可以视法为无物或者惩罚弱者的工具,强势者甚至学会以法为工具自我授权设租,使市场经济成为一个经济发展的福利为既得利益者和偷换国家利益概念者所有、所治、所享的体系。
法治化说到底就是在政府、企业与民众等社会主体之间,构建一种大家都认同并遵守的契约关系。2004年轰动全国的刘涌黑社会案复审事件中法学家遭到的万人唾骂,凸显了民众对被异化了的“法治”的不信任甚至怨恨。如果我们不想再回到40年前那种手臂的森林决定一切的噩梦之中,我们必须尽快还法治以本来面貌:法律本身最根本的功用是限制权力而非限制自由,或者说,法治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第二个作用才是约束经济人。
相比法治建设和呼唤已久的政治体制改革,过去两年中,社会层面的改革一直在润物细无声地推进,著名的比如孙志刚之死导致的收容条例的废止,SARS危机促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另外就是政府话语对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官员问责等的强调,以及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央高层对社会问题的高度重视,说明政府已经密切注意到空前繁荣掩盖下的发展失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加剧等问题的严重性,并意识到了它们对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潜藏的巨大危险。
然而,仅仅是行政管理体制层面的改革,仍然无法达成给各地区、各阶层、各社会群体平等的收入增长和发展机会的目标。如果政府依然扮演经济建设型政府的角色,甚至继续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异化为“以GDP为中心”,民众权益政府化-政府权益部门化-部门权益公司化或私人化的腐败链条就无法根本打破。必须减少行政权力对资源的控制范畴和范围,缩小权力对收入机会和许可证的控制,并建立针对权力的监督问责机制。更重要的,则是有步骤地将中国数千年来的“自上而下,层层监督”,转变为“自下而上,层层选择”的社会新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