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对方将自己打成轻微伤,却只受到派出所罚款50元的处罚,受伤的陈女士为此将通州台湖派出所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该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失当,应予撤销。
2004年10月19日下午3点多,家住通州的陈女士认为邻居刘先生建房时使用了自家的土,就与刘先生发生争吵。 争吵中,刘先生将陈女士推倒,并踢了几脚。
陈女士报警时称,自己是在与刘先生家人交涉过程中被打,后被诊断为,“头外伤,头皮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同年11月5日,陈女士又被医院诊断为“左肘部软组织伤”。2005年2月4日,经法医鉴定,陈女士身体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同年3月24日,通州台湖派出所做出处罚决定,认为刘先生致陈女士轻微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罚款5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陈女士认为这一处罚太轻。2005年6月22日,陈女士将台湖派出所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撤销派出所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陈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台湖派出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只记载了刘先生及其家人否认偷土的陈述,没有再对争议事实予以必要的调查了解。台湖派出所对刘先生所做的处罚决定,明显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节不相适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最后判决认定,派出所对刘先生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处罚失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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