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陕西省高速集团原工会主席(副厅级)柏毅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提起公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昨当庭翻供不认罪。
涉嫌贪污 收款不入账
柏毅今年49岁,陕西省城固县人,研究生文化程度。 1994年6月至2001年10月在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任副处长、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2001年11月任高速集团工会副主席(主持工作),兼任工会下属陕西省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及陕西省高等公路职工技协经济技术服务部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任高速集团工会主席(副厅级)至今。
2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西安市检察院昨当庭指控称:2003年初,高速集团下属陕西西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建设所需路桥橡胶支座等材料进行招标采购。河北衡水第一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胶公司)为了承揽到此供货业务,与高速集团下属的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联合投标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在投标中为橡胶公司提供“服务”,橡胶公司如中标,按一定比例给开发公司交纳“服务费”。后橡胶公司中标,金额为160余万元。同年7月,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与时任高速集团工会副主席的柏毅商定并告知橡胶公司,开发公司与橡胶公司所签协议中应收取的“服务费”,由橡胶公司直接支付给高速集团工会。工会应在所收取“服务费”中,支付开发公司立项的“天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宣传片的制作费用。
2004年2月5日,橡胶公司西安总代理孔某提取公司现金10万元,到柏毅的办公室交给柏毅。柏毅将此款未交财务入账,也未用于支付宣传片制作费用。而将其中5万元私自给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处理”其父医药费,王某将此款交给其母存入银行。另外5万元交给工会会计陶某个人保管,时隔6个月,在高速集团对工会进行财务审计时,柏毅让陶某将此款入账。
涉嫌受贿 受贿17万元
2003年6月,经柏毅决定,工程公司将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工程的供货及安装业务,承包给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公司)。在合同签订期间,柏毅以新通公司须向工程公司“返利”及自己要处理手中的旧发票为名,数次向新通公司董事长李某及总经理二人暗示。李某二人为了让工程公司能及时支付货款、工程款及以后能继续在工程公司承揽业务,便予以答应。2004年1月,李某从公司账上支取8万元现金送给柏毅,柏据为己有。
1996年下半年,宝鸡第二发电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宝二电项目)开工,柏毅参与了项目的前期申请立项工作,在此过程中认识了负责该项目的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同年底,长安县建筑包工头杨某为了承揽宝二电项目的基建工程,托柏毅多次给张某“打招呼”。张起初以杨某无建筑资质、不符合条件予以回绝。后柏毅以“我说的话你们都不听,以后还到不到省上办事了”等话相要挟。张考虑到柏系省上领导的秘书且参与宝二电项目建设,以后还有求于柏,便经过协调,最终从省建总公司分包给省建二公司的基建工程中,给了杨某一些厂区围墙、门房等零星工程,总金额130余万元。
从1996年底开始至1997年底,柏毅以其出国要用钱及缺钱花为由,三次向杨某索要现金共9万元,据为己有。
被告当庭翻供不认罪
西安市检察院认为,柏毅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庭审中,柏毅对检察院的起诉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他当庭辩称,橡胶公司西安总代理孔某交给其的10万元并不是高速集团工会的钱,工会只是代收,所以没入工会的账;其中给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处理”其父医药费的5万元,是自己工作职责,其没有贪污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不能以此认定其贪污。
对检察院所指控的受贿罪,柏毅辩称,第一笔款项8万元现金自己都是因公支出;第二笔9万元自己根本就没拿过。但在柏毅以前的供述中,柏毅曾承认自己拿了这9万元。柏毅的辩护人当庭讯问柏毅:“你今天当庭的供述和以前的供述不一致,以哪次为准,到底哪次说的是实话?”柏毅明确回答说:“今天开庭时说的是实话。”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 本报记者 郭红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