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花588元买药治病,而病情未见好转,一怒之下向工商、药监部门投诉,竟意外发现该药系从非法渠道购入。市民刘成云(化名)遂以欺诈为由状告药店,要求双倍赔偿,结果日前被法院判决驳回。
2004年1月1日,下身不适的刘成云到某大药房江北一连锁药店,花588元购得6盒“巴隆”大败毒胶囊自用。 据刘称,服用三盒后,病情并没好转,他认为药店销售的产品有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的不实行为,便向市工商局、市药监局投诉。经药监部门调查,该药店销售的“巴隆”大败毒胶囊,系从非法渠道购入。江北区药监分局遂依法责令该店改正,并处以警告及罚款1180元的行政处罚。
刘成云要求药店赔偿未果,于去年11月1日将该药店告上法庭。他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这里的“真实情况”应包括进货渠道在内。药店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而未如实告知自己,已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而请求法院判令该药店退款并赔偿588元。
“我买的药并不是假药。从非法渠道进货违反的是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消费者权益无关。”法庭上,药店老板辩称,自己不应该赔偿。
药店是否构成欺诈?这成了庭审关键所在。主审法官认为,争议焦点集中在药店未告知进货渠道非法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胶囊说明书上有“适用范围”一项是否形成虚假宣传两个层面。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对商品知悉权的范围中并不包括进货渠道一项。因此刘成云以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所谓从非法渠道进货,是指药店从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药品。”本案审判长案后释疑称,这种行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相应处罚,而并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记者李定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