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2月10日,延安安塞县居民郭田丽与志丹县人民医院“交涉”其子韩宁住院手术时的一起医疗争议,“大骂”院长后被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据了解,志丹县人民医院院长蔺广东是志丹县人大副主任。
据了解,韩宁去年10月遭遇车祸,在志丹县人民医院接受手术后于12月底出院。今年1月8日,韩宁在延安市人民医院检查骨折部位伤情,以便进行伤残评定,结果被诊断出“右肱骨干骨折术后钢板断裂”,需要重新手术并植骨。此后,郭田丽多次找志丹县人民医院相关领导交涉“钢板断裂”一事。2月10日,郭田丽来到县人民医院,找到院长蔺广东,希望尽快解决争议。双方发生口角。院方说郭田丽辱骂院长,并用自己的布鞋去打院长,碰倒了院长的水杯。院方随即报警,当地派出所决定给予郭田丽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而郭田丽坚决否认自己企图打蔺广东。
志丹县公安局对郭田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这样写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而《条例》第十条没有“第一款”,该条全文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事实是,郭田丽根本没有精神病。而派出所给郭田丽的传唤证是这样写的:“因你涉嫌扰乱事业单位秩序,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限你于2006年2月10日9时30分到镇派出所接受讯问。”而该款内容规定为:“严厉禁止下列行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专家观点·
警方不能滥用条例
法律专家说,在医院与患者家属存在医疗争议的前提下,院方有责任积极与患者家属沟通,以便解决问题。医患双方发生争执,公安机关不能轻率作出处罚决定,而应以法律为准绳,调查事实真相,再做决定。公安局对当事人的传唤依据和处罚依据更需要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情况吻合,不得滥用条例。而在此案中,派出所在抓人时所引用的条例条款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据华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