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月14日上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在中国残联召开,会上宣布:"2006年4月1日零时起,将有数万名调查员、医生、陪调员走入千家万户,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34个县(市、区)的约260万人展开调查。"
2004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下发后,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省(区、市)都已成立了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调查方案"和调查"残疾标准";抽取了一级(县级)单位734个,二级以下样本单位的抽取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近6000个调查小区;开展了两次小规模试点和模拟试点;国家和各省分两级对调查员、医务人员、陪调员进行了培训;被抽中县(市、区)已建立了调查队。
这次抽样调查的两个技术性文件"调查方案"和"残疾标准"是全国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经过一年多时间制定的,通过两次小规模试点及全国模拟试点的检验,并征求了地方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和有关专家的反复论证、修改,经全国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批准印发各地执行。
"调查方案"对调查的组织领导,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的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样本的设计和抽取,调查队的组建、培训与试点,现场登记和复查,事后质量核查,调查数据的处理,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调查经费,宣传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次调查"残疾标准"的修改,本着"既要保持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延续性,又要反映变化了的新情况;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对残疾类别进行了调整,残疾类别由原来的五类,即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增加到现在的六类,将"听力语言残疾"分列为"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两类,保持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所规定的残疾类别相一致。名称上较之1987年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也有所变化,原
"精神病残疾"改称为"精神残疾","综合残疾"改称为"多重残疾"。残疾标准的等级也作了适当调整。世界卫生组织于2001年正式颁布的新的残疾标准与健康分类体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在本次调查中已经运用于残疾分类、分级和编码系统,在"调查方案"设计中也有所体现,并获得世界卫生组织的认可和积极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