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生翻墙进入学校宿舍,持刀将另一学生砍成重伤,13日,渝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两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外,他们所在的学校也因负管理责任,被判负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小纠纷引发血案
小林、小明(均为化名)系重庆某专修学院渝北校区2003级的学生。 在校期间,两人多次与同学小杨(化名)发生纠纷,遂商量报复小杨。2004年春季开学后,两人未到校报到,而是于当年2月12日在石桥铺购买了砍刀和匕首,当晚7时许携凶器翻墙进入学校宿舍,将正在寝室里的小杨砍成重伤。经鉴定,小杨为八级伤残。
案发后,渝北警方上网追捕小林、小明。2005年7月26日,小林在重庆火车站被铁路警方抓获;次日凌晨,小明在老家邻水被缉拿归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受害人小杨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2万余元,而学校的举办方、重庆某教育公司对小杨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小杨的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学校有责
庭审中,小林和小明两人均表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也愿意赔偿,但现无赔偿能力。校方则辩称,小杨受伤是小林、小明蓄意报复所致,学校有门卫值班、有巡逻人员、有围墙,其措施足以防范一般不法侵害,学校不应成为被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两被告因小事蓄意报复,伤害他人身体,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因犯罪时不满18岁而减轻处罚,故判决小林有期徒刑8个月,小明有期徒刑1年。两人共同赔偿小杨医药费等共计10万余元。校方在学生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中存在缺陷和疏漏,当被告翻墙入校时也没有及时发现,致使二被告致人重伤,故应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其金额为3.1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审判长冯彬称,国家出台“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人身伤害赔偿首先由被告人承担,如其赔偿不了,则由第三人补足赔偿款差额。
冯法官指出,在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在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后未能认真疏导、有效解决以致矛盾扩大,积怨加深,而其所举学校的“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制度”等证据对证实其完全无过错缺乏证明力。
见习记者 杨波
来源: 华龙网 2006-02-15 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