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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奇的“车狗相撞事件”引出一个新鲜的话题:狗的主人该担什么责?2月14日,市法院给出答案,此案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狗的主人无须赔偿。
事发———车狗相撞狗亡
孟老汉家住苏家屯区立新村。在他眼中,养了两年多的狮子狗“白白”可是个大宝贝:“俺去哪儿,白白都跟着,看俺干活累了就舔俺,可亲呢!”但这一切,都定格在了2004年9月18日。
当日上午,孟老汉从家到地头去干农活,身后紧跟着“白白”。随着急刹车和狗的惨叫声,一辆摩托车倒在了地上,车主同时摔倒在地,被撞的“白白”则一动不动……原来,外村村民沈某驾驶摩托车路经孟老汉家村前公路时,与“白白”相撞。事后,经双方协商,沈某赔偿了孟老汉40元钱,算是对“白白”的补偿。
一审——— 动物致人损害
但事情到此却并没有结束。去年初,沈某将孟老汉告上法庭,索要8000余元医药费。沈某称,他回家后发现自己受伤了,这是到医院看病的费用。而孟老汉则表示,沈某当时并没有出现任何病症,还赔了狗钱呢。
苏家屯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案。孟老汉作为狗的所有人,应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以防狗伤他人。孟老汉明知放任狗在道路上跑动对他人存在危险,还放任为之,疏于管理,致使沈某驾车与狗相撞后倒地受伤,孟老汉应负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孟老汉赔偿沈某医药费等总计8400余元。
上诉———一起交通事故?
对此判决,孟老汉不服,提起上诉。在市法院的庭审中,孟老汉的代理律师王兴提出:这起车狗相撞案应是一起交通事故。
王兴认为,本案应适用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由交警部门出现场,明确事故责任。然而,沈某并没有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沈某自愿赔偿孟老汉40元钱,后主动撤离现场,导致事故现场证据灭失,具体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沈某对此应该负责。另外,沈某没有驾驶资格,同样违法。
对于没有及时报案和保护现场,沈某反驳说,自己当时受伤很重,而其家人一直在护理他,因此没有报案。
二审———与狗的主人无关
对于孟老汉一方提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说法,市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类车狗相撞事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案件未作具体规定,双方又都没有报案,所以本案不适用于该法。
但本案如一审判决,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案吗?市法院审理认为,构成动物致害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致害动物需为饲养的动物;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所谓动物的独立动作,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须存在损害后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沈某驾车与孟老汉所饲养的狗相撞,但沈某的倒地受伤不是狗的独立侵害行为所致,而且沈某驾车与小狗发生相撞的地点在乡村公路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农村散养的动物禁止在乡村公路上通行的相关规定,所以此案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孟老汉作为动物的饲养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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