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宾馆工作,由于春节时旅客特别多很忙,宾馆就要求员工加班。因此,我在春节期间一天都没能休息,工作时间还从原来的每天8小时变成了12小时。本以为这么努力工作会有好的收入,但没想到春节过后,旅客减少,宾馆却表示,在此时给我们补上春节应放假的天数,但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就不给了。
宾馆的做法不合理。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春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根本就不存在用补休来补偿加班而不给加班费的问题。因此,宾馆的做法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喻庆)
(感谢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王志强律师的解答,本版法律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