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称为严肃校纪 法庭判“违纪不违法”
女大学生生子被开除惹争议
2005年2月6日,临近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女学生王洪杰在实习期间生了个男孩。在王洪杰分娩的前一周,她和爱人林晓功才刚刚办理了结婚证。
2006年2月,记者采访时,王洪杰说,当初,随着媒体有关大学生结婚的报道以及教育部酝酿拟立新规允许大学生结婚的信息的渗透,使一直存有侥幸心理的她“放松了应有的警惕”,她选择了上述时机偷偷地将怀胎十月的儿子生下,并自觉做得“天衣无缝”。可是,没出一个月,就有人到牡丹江医学院举报了王洪杰的上述行为。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做出决定,以王洪杰违反校规为由将其开除。
一封被开除女生的“悔过信”
摆在记者案头的这封五千余字的长信,是王洪杰寄给本报编辑部的。
下面的内容摘自这封书信。
我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2000级检验本科2班的学生,我叫王洪杰,来自桦南县偏远的农村。我家那里经济比较落后,父母的辛劳,生活的贫困,使我从小就暗下决心,努力学习,发奋图强,用知识改变家乡和自己的命运。终于在2000年考取了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圆了我家几代人的梦想。父母用“抬”来的钱给我交的学费,将我送到学校,可他们布满风霜的脸上还洋溢着笑容。
在读期间我竭诚努力,成绩斐然,可几年学习生活的枯燥乏味,使我在大四时放松了学习,交了男朋友,并将关系进一步发展。怀孕之后,我想到医院去打掉,可医生说危险就留了下来,并领取了结婚证,生下了孩子。当学校知道后问到我时,我没敢承认生孩子的事实,其实是害怕被学校开除。如果是那样,我18年的努力都白费了,父母省吃俭用东挪西凑的十多万元钱也都让我糟蹋了。我怎么面对他们?但事实就是事实,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我被我的学校开除了。当父母得到消息后,几天都以泪洗面,滴水不进,并感觉无脸见人。看到这一切我后悔至极,我想到了死。可如果我死了,那对教育我的医学院将造成极坏的影响,也对不起含辛茹苦把我养大的父母。我还得活着,但生活的一切已经没有了意义,我无法用我所学的知识回报家乡、回报社会。当学校将我的档案退到我母亲手里时,我看到的那已经不是泪水,分明是母亲的心在流血啊!我的心都碎了。可又能怨谁呢?谁让自己触犯了校规校纪,自作自受呢?
这些天我一直在检讨自己、反省自己,我还想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希望学校能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别“一棒子把我打死”,给我保留学籍,我愿意接受学校以任何方式让我给学校挽回造成的影响,请各位领导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洪杰解释说,“校方开除我的原因其中有一条是说我态度不好,没有悔过的表现,所以我写了这封信给学校,同时也寄给了省教育厅和媒体。”可是,王洪杰的“悔过书”没有止住学校将她开除出校园。
“其实,我心里清楚,不管我‘认罪’态度有多好,学校都不会原谅我的。”王洪杰说,“学校有关领导一次次将我和我老实巴交的父母、婆婆撵出办公室,他们根本不听我们的苦苦哀求。”
王洪杰告诉记者,临近毕业时,学校组织照毕业像,同学告诉了她这个消息,王洪杰趁着混乱站到了同学们中间。可是,当照片洗出来后,唯独没有她的份儿。
学校不该把我“一棒子打死”
王洪杰说:“我知道我做错了,可是我的过错还没到非开除不可的地步。”
2005年3月24日,牡丹江医学院做出了《关于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这份以牡丹江医学院文件(牡医学院政发[2005]3号)形式做出的决定其内容简明扼要:
王洪杰,女,2000级检验专业2班学生。经调查核实,王洪杰在校外与林晓功非法同居,并于2005年2月6日在牡丹江二院生下一男孩。
王洪杰以上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王洪杰在证据面前拒不承认,没有任何悔改表现。该生所作所为严重触犯了校规校纪,给社会和学院造成了极坏影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鼓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牡丹江医学院的决定,王洪杰不服,2005年5月25日她向黑龙江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黑龙江省教育厅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王洪杰对牡丹江医学院的处分决定不服属申诉范畴,遂决定“不予受理”。
据王洪杰介绍,她是被牡丹江医学院“补录”的考生(三年制专科),由于是“补录”生,王洪杰交了24000元“补录费”。2002年4月,王洪杰通过了“专升本”考试,交纳了15000元“专升本”费转入本科学习。“另外,每学年还要交纳5200元学费、住宿费等,五年就是26000元。再加上生活费等费用,差不多近十万元。“连个申辩的机会都不给,学校一句‘开除’,我父母这么多的血汗钱就打了水漂,我这18年的工夫就白费了。”王洪杰说,“现在,我的同学绝大多数都参加了工作,我由于差几个月没有得到毕业证,没有单位肯接收我。看到同学们忙忙碌碌的,我心里别提多难受。”
据王洪杰讲,由于她“安排的比较周密”,并“克服了重重困难”,在怀孕期间,同学们没有发现她怀孕的迹象,她也没有因此而耽误学业,就连母亲都没有发现女儿的身体变化,只是感觉女儿“胖了”。
按照王洪杰夫妇俩的计划,孩子在2005年2月出生正是实习期间,实习结束后就毕业了。等到毕业考试时,孩子已经过完“百天”了。为此,王洪杰在孩子满月后便匆匆回到医院去继续实习。
2005年3月22日,正在医院实习的王洪杰被学校的老师召回,她和爱人“两头不耽误”的设想破灭了。
律师详解王洪杰案
2006年2月8日,王洪杰的代理律师张春发在家中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张律师说,2005年4月12日,他接受王洪杰委托。2005年4月13日,张律师与牡丹江医学院学生处副处长王国军进行了沟通,递交了律师意见书。“首先我代表学生向医学院承认错误,由于孩子小不懂事,又是农村来的大学生,马上就要毕业了,请求学校给予降格处分,给学生留下一条生路。学生处副处长王国军表示对此很同情,称律师的意见书他一定转交给领导。2005年4月20日,学院的法律顾问杨帆律师与我通电话,约定当日14时在学院学生处交换意见。在交换意见的过程中,我代表学生向医学院再次承认错误,请求能够给予降格处分,要求给一个农村来读书已经5年、马上就要毕业的学生留下一条活路。杨帆律师说,她一定把我的意见转达给领导,但是,降格处分的可能性很小。”据张律师介绍,2005年5月18日,他接到杨帆律师电话,告诉他学院的领导经过研究,不同意改变对王洪杰做出的处分决定。
2005年5月24日13时30分,张律师赶到哈尔滨将行政申诉状交给黑龙江省教育厅高教处高铁春副处长,高铁春副处长让学生本人写出深刻检查交给教育厅,然后由教育厅与牡丹江医学院沟通解决,并嘱咐张律师“检查一定要写得深刻”。第二天,王洪杰将检讨书用特快专递邮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
“2005年5月30日,我再次与高处长电话联系,高处长说我们是从对学生关心的角度考虑与校方积极沟通。而后,高处长通知,学校态度坚决,不同意改变处分决定。”张律师说,“2005年9月5日,我们申请省教育厅法规处行政复议也被通知‘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撤销学校的开除决定
2005年9月21日,王洪杰聘请律师以牡丹江医学院对她的“处罚过重,且显失公正”为由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牡丹江医学院“开除”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学校方面做出的“开除”决定。
王洪杰在起诉书中说,牡丹江医学院仅仅因为其结婚就将其开除的处分决定是不负责任的,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因为她的过错远远没有达到应该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度。
2005年10月1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牡丹江医学院辩称,该校学生王洪杰在实习期间违反校规,与男友在校外同居,并于2005年2月6日生产一名男婴。此事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校方找到王洪杰了解情况,但王洪杰对怀孕生子一事拒不承认;在校方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只好通知王洪杰的父母来校协助工作。因此,为教育学生,严肃校纪,校方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分。
王洪杰认为,其结婚生育的客观事实确实存在,但“违纪不违法”。
法庭在审理时认定:牡丹江医学院依据教育部1990年1月20日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做出的处分决定有违法律的规定。其作为证据使用的对王洪杰调查材料只能够证明王洪杰在校期间生有一子,但不能证明原告王洪杰是“非法同居”。
法庭经审理查明,王洪杰于2000年9月考入牡丹江医学院临床医学专科学习,2002年6月升入本科,后转入2000级检验专业2班,于2004年7月12日到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检验科实习。在临近实习期间,王洪杰通过做家教时认识了男友林晓功。2005年2月1日,原告持牡丹江医学院出具的集体户口卡和身份证到牡丹江市爱民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5年2月6日王洪杰分娩生一男孩并于2005年4月20日持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了落户手续。
法院审理还查明了牡丹江医学院依据上述事实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分均属实。
法院认为,王洪杰经考试合格,由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录取,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但法院认为,“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对原告王洪杰做出开除学籍的决定未送达给其本人,未告知相关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法院认为:“学校在对学生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给本人,并告知被处分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而被告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违反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认为:“被告牡丹江医学院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据此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牡丹江医学院对王洪杰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有违法律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2005年12月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告牡丹江医学院牡医学院政发[2005]3号《关于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一审败诉后的牡丹江医学院不服判决,并于2005年12月23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本报记者 崔立东 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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