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刑释人员减免税难落实
市地税部门建议减免企业税收政策应按人头实行
本报讯 (记者周贵明 通讯员张国林 吕阶云)根据目前政策,对吸纳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就业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昨天召开的广州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年会上,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员认为,该标准难以操作,建议按企业吸纳刑释解教人员的个数而非比例,进行相应的税收减免。
据介绍,根据2004年2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员在会上指出,社会上部分人员对刑释解教人员还存在一定偏见,要使企业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确实存在很大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落实该项免税政策,鼓励企业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建议免税政策按该企业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个数为标准,每吸纳1名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约3000元的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该人员同时指出,根据上述文件,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现在2005年已经过去,希望中央能够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继续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