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5年,时常加班,但所在单位却从没有支付加班费,在某酒店担任部门经理的孙某将酒店告上了法庭。此案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孙某于近日拿到了酒店支付给他的2.5万元加班费。
1998年8月,孙某进入青岛某酒店工作,在担任酒水部经理的5年时间里,他经常被要求加班,但公司却没有对加班支付相应报酬。 2003年5月,孙某离开酒店后,仔细一算,自己在酒店总共有119天没有休息。为了拿回自己应得的报酬,孙某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酒店方称,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享受加班工资。但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酒店所指的规定颁布日期为2003年8月,而孙某在当年5月即离开了酒店,因此不受此规定限制。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标准作出判决,酒店支付孙某加班费3.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酒店方不服上诉。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遂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记者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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