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外籍人盗窃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驱逐出境的一审判决。
2005年1月3日至8日,被告人沙迪克·伊克巴尔、拉赫曼·汗、阿里·霍拉姆·侯赛因、穆罕默德·阿里分别结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嘉定区、宝山区及江苏省太仓市,以调换旧版人民币为由,乘被害人不备之机,先后四次共计窃取人民币5.75万元。 其中,沙迪克·伊克巴尔、拉赫曼·汗、阿里·霍拉姆·侯赛因参与了全部犯罪,穆罕默德·阿里参与盗窃三次,窃得33500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沙迪克·伊克巴尔、拉赫曼·汗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阿里·霍拉姆·侯赛因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驱逐出境;穆罕默德·阿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驱逐出境。
被告人沙迪克·伊克巴尔、拉赫曼·汗、阿里·霍拉姆·侯赛因、穆罕默德·阿里不服,提出上诉。市高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沙迪克·伊克巴尔、拉赫曼·汗、阿里·霍拉姆·侯赛因、穆罕默德·阿里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作者: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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