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众社记者]:
我问两个问题,第一,中国打算什么时候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什么时候执行该组织规定的相关规则?第二,我看到中国在网上的规定,只有有关电子产品网上侵权的规定,似乎没有看到有关伪劣产品或者其他制成品的规定。 我想问一下,中国因特网的侵权问题上是否存在对这类产品的侵权问题?有没有相应的数字?您能不能给我们就这方面的问题介绍一下?
[阎晓宏]:
第一个问题,中国早已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而且中国现在已经加入了主要的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条约,1992年已经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已经加入14年了。另外,我也披露一下,因为互联网是一个新技术条件下产生的新东西,现在我们在考虑加入两个国际互联网的公约,这方面的调查研究也在开展。
刚才这位朋友提的第二个问题,我理解它包含两个方面,有一些产品可能是不属于侵权的,但是是伪劣的。对于这个问题,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质量达不到一定的标准是要坚决查处的。我们国家很多部门,包括质检总局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假冒商标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这些年的查处力度也非常大,而且我们能够感受到每年查处的案件也非常多。因为这个问题范围非常宽,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说了。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今天的会议虽然是重点介绍网络侵权盗版治理,但是大家也长期关注图书、音像、软件等传统产业面临的侵权盗版活动,国家版权局在这方面有没有进行一些部署?
[阎晓宏]:
在网络以外的侵权盗版活动始终是我们打击侵权盗版的重点,我用两个数字来说明这个问题。1998年到2004年,中国政府一共查缴各种图书、光盘、音像制品的盗版品达到了3.4亿多件。1996年到去年年底,中国政府特别是公安部和扫黄办一共查获非法生产线217条。最近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办,国家版权局正在开展一个打击光盘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行动,不久以后各位就可以听到一些更加确切的消息。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第一个问题,您刚才提到,截至05年12月31日为止,接到投诉举报信息1024条,立案查处的是172件,能不能介绍一下没有查处的那些举报信息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立案?
第二个问题,关于目前报刊和网站的关系,现在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刊物的新闻报道来吸引人去上网,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得到允许的,并且也没有支付费用的,不知道国家版权局对这个问题的立场是什么?
第三个问题,您在介绍中提到国际唱片业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也都在这次专项活动之后和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联系,提出了他们的意见,能不能介绍一下,您刚才介绍的情况是截止到去年12月31日,那么到现在为止还有没有新的投诉?
[阎晓宏]:
投诉了一千多件,我们立案查处的是172件,我们知道互联网的特点是传输迅速,海量信息,而且技术上比较复杂,取证比较困难,证据容易灭失,确定证据不容易。这一千多个举报的信息里分成几种情况,有的信息是不太准确的,经过核实以后是没有价值的,我们根据这样的信息在收集、挖掘的时候没有获得初始的证据。查办之前,我们对每一个案件都做了专门的工作,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袋子,基本上把情况都查清楚了,才开展行动。
第二个问题,我请王司长讲一下,他对这方面的情况更熟悉。
你说的第三个问题,专项行动之后,我们的工作并没有停止,一方面我们继续接受、受理这方面的侵权盗版案件,并且把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我刚才讲到,我们和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也进一步得到了加强,目前在考虑和一些比较重要的国际组织、权利人的协会合作,比如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的电影协会,我们正在跟他们讨论在网络环境下的执法问题、合作问题
[阎晓宏]:
开展打击侵权盗版的国际间的合作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这次查的案件里,有一个网站Bookup,但是我们最后处理不了它的服务器,它是设在境外的。
[王自强]:
关于报刊和网络使用作品的关系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的话,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版权局根据法律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个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要支付报酬。因为这种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后续的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就出现了刚才记者提到的问题,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实际上没有付出报酬。关于互联网使用这些已发表的短小作品是不是适用法定许可,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确定,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里对这个问题就要作出回答,当然是否把它纳入法律确定的范围,有待今年出台的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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