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万山)正月十五过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逐渐多了起来,尤其是不少女性农民工,她们纷纷走出家门在职介场所寻求工作机会。可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女性不知道在劳动中应该享受到特殊保护。
在新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来自长安区的李大姐告诉记者,她的两个孩子都在上中学,家里有老人照看,现在的农活不多,她想和丈夫一样出门打工挣钱。 由于没有工作经验,她想找一个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她说自己的身体很好,干起活来绝不会输给男子,但是,她并不清楚女性在工作中还可受到特殊劳动保护。
特殊劳动保护包含五方面
对此,西安市总工会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服务站副主任冯桂萍提醒广大女性农民工,在打工时一定要注意所在单位是否侵害了自己应该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冯桂萍说,根据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性农民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禁止安排强体力、高空、连续负重作业。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等作业及《体力劳动强度分析》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4.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受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一般是指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且女职工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5.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权益遭侵害可投诉
同时,冯桂萍还提醒广大女性农民工,如果所在单位侵害了您的权益,可以向西安市总工会或所属区县总工会以及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西安市总工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服务站电话:87264744
西安市总工会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服务站热线:12351
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8729468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