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颜妍)陕西省高速集团原工会主席柏毅(副厅级),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涉嫌将收取其他公司的5万元公款非法占有。同时他还涉嫌受贿17万元。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涉嫌贪污5万元
柏毅今年49岁,研究生文化程度。曾在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任正处级秘书等职,2001年11月任陕西省高速集团工会副主席(主持工作),兼任工会下属陕西省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及陕西省高等公路职工技协经济技术服务部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任高速集团工会主席。
据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初,高速集团下属陕西西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建设所需路桥橡胶支座等材料进行招标采购。河北衡水一橡胶公司为了承揽到橡胶支座的供货业务,与高速集团下属的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签订了联合投标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在投标中为橡胶公司提供“服务”,橡胶公司如中标,按一定比例给开发公司交纳“服务费”。同年7月,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与时任高速集团工会副主席的柏毅商定,并告知橡胶公司,开发公司与橡胶公司所签协议中应收取的“服务费”,由橡胶公司直接支付给高速集团工会。工会应在所收取“服务费”中,支付开发公司立项的一宣传片的制作费用。
2004年2月5日,橡胶公司西安总代理孔某从橡胶公司转到西安商业银行其个人账户的款项中,提取现金10万元后交给柏毅。柏毅将此款未交财务入账,也未用于支付宣传片制作费用,而是将其中5万元私自给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处理”其父医药费,王某拿到此款后交给其母存入了银行。另外5万元交给工会会计陶某个人保管,时隔6个月,在高速集团对工会进行财务审计时,柏毅让陶某将此款入账。
涉嫌受贿17万元
2003年6月,经柏毅决定,工程公司将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工程的供货及安装业务,承包给成都市新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新通公司),在合同签订期间,柏毅以新通公司须向工程公司“返利”及自己要处理手中的旧发票为名,数次向新通公司董事长李某及总经理二人暗示。李某二人为了让工程公司能及时支付货款、工程款及以后能继续在工程公司承揽业务,便予以答应。2004年1月,新通公司董事长李某从公司账上支取8万元现金,与公司总经理一同带到西安,李某将8万元给了柏毅,柏毅将此款据为己有。
1996年下半年,宝鸡第二发电厂建设项目(下称宝二电项目)开工,该项目由省上有关领导主抓,时任领导秘书的柏毅参与了项目的前期申请立项工作,后又多次陪同领导到宝二电项目工地检查,在此过程中认识了负责该项目的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某。
同年底,长安县建筑包工头杨某为了承揽宝二电项目的基建工程,托柏毅多次给张某“打招呼”。张起初以杨某无建筑资质等予以回绝。后柏毅以“我说的话你们都不听,以后还到不到省上办事了”等话相要挟。张考虑到柏系省上领导的秘书不能得罪,且柏参与宝二电项目建设,以后还有求于柏,便让总承包宝二电基建工程的省建总公司项目经理杨某,给下属的省建二公司项目监理郑某做工作,从省建总公司分包给省建二公司的基建工程中给了杨某一些厂区围墙、门户等零星工程,总金额130多万元。
从1996年底开始至1997年底,柏毅以其出国要用钱及缺钱花为由,三次向杨某索要现金共9万元。柏毅将此款据为己有。
当庭提出异议
市检察院认为,柏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收取橡胶公司的5万元公款非法占有;同时为他人谋私利益,从中收受贿赂8万元;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索要9万元。其行为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昨日的庭审中柏毅对市检察院的起诉提出了异议。他辩称,孔某交给其的10万元并不是高速集团工会的钱,工会只是代收,所以没入工会的账;其中给开发公司总经理王某“处理”其父医药费的5万元,是自己的工作职责,其并没有贪污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不能以此认定其贪污。对指控他的受贿罪,柏毅辩称,第一笔8万元现金自己都是因公支出;第二笔9万元自己根本就没拿过。法庭昨日未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