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机场拒载病女”事件,连日来备受国内众多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2月14日,受害人之父梅义成(化名)决定通过司法程序向嘉峪关机场和海南航空公司追究赔偿责任,并正式向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传真授权委托书。 记者昨日连线张起淮律师,张起淮认为机场和航空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明确表示愿意为受害少女梅君(化名)提供法律服务,并计划于近期抵达甘肃,到嘉峪关机场及酒泉市医院和兰州军区总医院调查取证。
病女两次手术终身残疾
2006年1月15日,酒泉市14岁少女梅君因车祸致伤双腿,在酒泉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向兰州陆军医院转院。为抢赶时间,家属从嘉峪关购买了2张当日下午6时飞往兰州的机票。但当梅君在医护人员和家属的陪同下持医院“在监护人监护下可以登机”的证明赶到嘉峪关机场时,机场和航班负责人却以“高危病人及担架病人不得登机”为由拒绝其登机。梅君最终换乘救护车赶赴兰州,次日在兰州陆军医院被截肢。家属认为,机场和航空公司拒绝病人登机是延误病女最佳治疗时间的主要原因,由此引发此纠纷。
2月14日,梅君受伤并住院治疗已整整一月,期间,兰州医院医院分别于1月16日上午和2月6日为其进行了右小腿截肢手术和清疮手术,一个天真活泼的少女从此残疾,给其和家人的心灵上蒙上了难以消除的阴影。
一个月来,梅君的治疗费花3万多元,为了继续治疗,亲属又四处借债,一家人度日如年。
家属决定诉诸法律
经过一个月时间的治疗,梅君的病情基本得到控制,其父亲梅义成和亲属终于可以腾出时间考虑问责之事了。期间,经本报记者牵线,梅义成与曾经成功代理包头空难和敦煌机场少年坠机事件的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取得联系并进行了法律咨询。
2月14日上午,梅义成告诉记者,经再三考虑,他们决定通过司法程序向嘉峪关飞机场和海南航空公司索赔,并聘请张起淮律师担任他们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当日下午,张起淮律师告诉记者,他于当日上午收到梅义成的委托书后,决定为梅君提供法律服务。
连日来,梅君的遭遇受到各界同情,这一事件折射出的一系列疑点引起法学界等各界专家的大讨论。据了解,张起淮律师将于2月15日做客中央电视台就此事件进行点评。
就此事件及今后的司法程序,记者2月14日下午与张起淮律师电话连线对其进行了专访。张起淮认为,在受害人乘机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和机场相互推诿,拒绝登机,最终导致受害人的治疗被耽误,造成其双腿被截肢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兰州晨报》供稿
律师专访
建议修订航空法,律师认为
机场航空公司责任不可推卸
航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张起淮律师认为,从法律上看,受害人在售票处购买机票,实际上与航空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以受害人隐瞒了病情为由拒绝登机没有道理,构成违约,因为受害人在购票时说明了事情的特殊性和紧迫性,登机时有医生陪同,并有医院的诊断证明。
从客观条件上看,虽然执行该飞行任务的“多尼尔”小型飞机只有32个座位,但当时该飞机尚有3个空座,有足够的空间承运受害人。况且,受害人登机后并不需要担架。退一步讲,如果因为受害人躺在担架上,飞机完全可以拆卸空余座位;即便没有多余可供拆卸的座位,为了挽救受害人也完全可以劝说其他一乘客换乘下一航班;显然,机场和航班负责人都没有做这些工作。虽然受害人在飞机起飞前20分钟才到达机场,但为了受害人得到及时治疗,航班完全可以请示上级部门推迟起飞时间,因此,航空公司具备承运受害人的条件。
张起淮律师告诉记者,航空公司的行为忽视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修订航空法
张起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对航空法规提出了疑问,他建议修改相关法规。
他认为,由于我国航空业立法滞后,相关法律及规章还没有对航班运送病残旅客的具体规定,对飞机拒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赔偿也没有统一标准,由此形成了航空公司我行我素的局面。目前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对病残旅客是否能乘坐飞机,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重伤、病患者如需乘坐民用航空器,应持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可乘机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方可购票乘机。这就使得国内各航空公司对旅客能否登机有各自不同的标准,一般都是根据乘客的身体情况和航班条件等来自行决定是否承运该顾客,从而导致不同的航空公司对同样的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