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朱勇通讯员顾建国)李老太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两年后不慎两次跌倒,经救治不幸身亡,医学鉴定为“脑动脉瘤破裂导致自发性蛛血”死亡。老太的身亡是否属个人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保险受益人为理赔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近日,黄浦法院一审以李老太死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为由,驳回了保险受益人的诉请。
2002年5月,李老太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4年6月7日,李老太在弄堂内做家务时不慎摔倒,头部撞到墙上,当晚又从楼梯上跌下,在送入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脑动脉瘤破裂导致自发性蛛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她的家属刘先生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和抢救费153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黄浦法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医学鉴定中心对刘太太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李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其本身疾病造成的,而两次跌倒仅仅是一种诱发因素。刘先生提出的其老伴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未作出明确说明,以及相关合同和条款在一年后才收到的理由,因未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未支持刘先生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