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借款,死后用遗产归还本是天经地义之事,然而死者家属却要将借款据为己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遗产占有人向债权人返还死者生前借款,并给付利息。
2004年11月来哈为亲戚打工的宁国东为朋友张良作保向亲戚史静借20万元。 因宁国东一向诚实肯干,史静很信任他,便同意借款。由于史静当时现金不足,史静让其在外地做生意的丈夫帮忙筹集了18万元后,将18万元汇入了当日以宁国东的名义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史静又从自己的存折上将2万元取出给张良。张良拿到20万后,为史静出具了借条。之后张良将23万元还给宁国东,宁国东把这笔钱存了起来。
宁国东因车祸不幸死亡了,宁国东的哥哥宁国臣就来到史静的办公室,将其放在抽屉里的存折拿走,并声称这是弟弟的遗产。史静找到宁国臣和其父亲宁安,商量还存款事宜,但宁氏父子坚持不还,并于同日持身份证将宁国东存折上的存款23万元及利息全部取出,并转存至宁安名下。
史静将宁安父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存款及其利息。法院在审理中确认了上述事实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的存款23万元,虽存于宁国东名下,但是史静将存款借给宁国东兑歌厅,在歌厅没有兑成的情况下,此存款仍存于宁国东的名下,属借贷关系。现债务人已死亡,该债务应从债务人的遗产中偿还。因宁国东的死亡而产生的继承,虽有其他继承人,但是宁安父子实际占有死者的遗产,谁占有遗产就应由谁予以偿还。据此判决,宁安父子给付史静23万元,并按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给付利息。二人承担连带责任。(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