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负责人遭受554天冤狱———
新华社电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民营企业家孙孝文554天冤狱案,近日有了明确的说法,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判令涞水县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向孙孝文赔礼道歉和支付相应赔偿金。
孙孝文曾为涞水县公安局建筑办公楼,因工程款等问题与该县公安局发生矛盾。2003年9月18日,涞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同年9月27日,孙孝文被挂上“持有枪支犯孙孝文”的牌子游街示众。经重新审理后,2004年10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宣判孙孝文无罪,其本人当天被无罪释放。
2005年6月,孙孝文向涞水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同年8月,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35361.82元。孙孝文对此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维持涞水县法院赔偿决定,判令涞水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赔偿孙孝文35361.82元。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