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垫付首次接受监察监督
今年欠薪垫付第一案17涉案员工领回10万余元工资
晶报讯(记者孙妍通讯员米国琛)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06年欠薪垫付第一案已在监察部门系统监督下办理完结,17名涉案员工领回工资共101475元。 据悉,这是欠薪保障基金垫付首次接受监察系统监督。
据介绍,1月23日,深圳市金彩影画公司的员工因老板欠薪逃匿向市欠薪保障办申请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工作人员当天下午就展开调查取证,第二天即作出垫付欠薪的决定,第三天通过银行划转垫付了该公司17名员工的101475元工资。“从2006年1月开始,使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欠薪,作为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正式接受市监察局监察系统的监督。金彩影画公司垫付欠薪案不仅是2006年垫付欠薪第一案,也是市劳动保障局接受监察局监察系统监督的第一案。”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我市欠薪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是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欠薪保障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收取。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收取;对已成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收取。每年每户企业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纳的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规定,垫付欠薪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的。2、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达150元以上的。3、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6个月以内的欠薪。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