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蒋文渠辞去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