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其正当防卫
据《贵州都市报》报道贵州息烽县某中学学生小军,与同学发生口角,这名同学竟然找来帮手对小军进行围殴,小军掏出跳刀来乱挥乱舞,结果将对方中的一人刺死。法院审理认为,小军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小军无罪。
息烽县法院查明,2005年9月25日20时许,息烽某中学住校学生小军(化名,未成年)上厕所时与本校学生刘某发生口角。23时许,刘某邀约小虎(化名,案发时未成年)等5人在息烽某中学校园内四处寻找小军,见到小军后,刘某等人当即上前围住小军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小军感觉到对方有人手中拿东西划伤了自己的耳背。为了摆脱刘某、小虎等人的殴打,小军抽出随身携带的跳刀出来晃动,想吓退对方,在黑暗中将小虎刺伤,小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小虎前胸部锐器刺伤,刺破右心室,造成胸腔内大量积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经鉴定,小军受轻微伤。2005年10月3日,小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此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一致认为,小军在被多人围攻殴打的情况下,持刀进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以犯罪论处。故判决小军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