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成华法记者黄庆锋)女婿自愿将房屋赠与给岳母,还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夫妻感情不和后,女婿反悔想要回已赠与的住房。记者昨日获悉,成华区法院对女婿的反悔说“不”。
市民谷女士已年近70岁。 2003年5月12日,女儿张某、女婿刘某某商量后,自愿将其位于槐树苑的一套套二的房屋无偿赠与谷所有。当天,谷和女儿女婿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当天,成华区公证处对谷与女儿女婿自愿签订《赠与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公证。
去年下半年,意外发生了:谷得知女儿女婿感情不和,女婿刘某某突然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公证。谷急了,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一起告到成华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03年5月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及公证书有效。
女婿刘某某在法庭上说,签订《赠与合同》时他根本就没有到场,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公证书不具有真实性。审理中,刘向法院申请对《赠与合同》上他的签字及指纹进行鉴定,结论显示:刘某某的姓名不是刘签的,但指印却是他留下的。
对此,成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结论可以确认,刘在公证时到了现场,并加盖手印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刘的行为足以说明,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