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姜远海 通讯员 陈文春 实习生 胡丽
报道:司机违法交警能否当场认定?能否现场处罚?武汉市中院昨日审结的一起行政诉讼案确认,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违法行为,交警可以当场认定并作出处罚。
2005年6月20日18时20分许,张某驾驶小车由解放大道下行至永清街消防中队门前停车下人。因此路段属于禁止停车范围,江岸交通大队值勤民警以张某违法停车为由,对其当场纠正并开具《处罚决定书》。
张某认为值勤交警的行为属于未出示执法证件、无证据和无故拦车,遂于当年8月20日,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告拒不承认违法停车下人,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认为,值勤交警依法着装,开具的法律文书上盖有值勤民警印章和行政单位公章,均清楚地表明了执法者的身份。另外,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此规定还说明,类似以上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不需要其他证据。
一审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其诉讼费用。张某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武汉市中院认为,没有证据对交警开具的《处罚决定书》记录的事项予以否定,可以认定张某在永清街消防中队门前临时停车的事实。昨日,武汉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此案是武汉市乃至全省首例确认交警当场认定权及当场处罚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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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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